现在天津许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他们为计划生育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由于种种特殊原,一些家庭发生了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等不幸事件,除了陷入常人无法想象的痛楚当中,生活方面也遇到困难需要给予一定的经济扶助。

  昨日(7月1日),天津市卫健委官方发布《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三分文件的解读。明确天津对几类计划生育家庭进行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低特殊困难家庭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社保补贴、住房保障。

  《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特别扶助对象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我市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特别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特别扶助金。

  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怎样?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确认按照条件公开、本人申请、村(居)乡(镇、街)初审、区县确认、报市备案的程序进行。

  特别扶助金标准是什么?

  独生子女死亡的特别扶助对象,由政府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的特别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16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2018年,独生子女伤残和死亡的扶助金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590元和720元)

  享受特别扶助金的原奖励扶助对象,不再重复享受奖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特别扶助金如何发放?

  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特别扶助金由财政部门、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提供特别扶助对象名册,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拨付资金。代理发放机构按要求及时将区县财政部门拨付的特别扶助金足额划入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并及时向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财政部门反馈情况。特别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指定的地点领取特别扶助金。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指哪些家庭?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三级以上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这些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存在一些特殊困难。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经济扶助有哪?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经济扶助标准。经报请市政府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即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2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

  其他政策仍按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32号)的规定执行。(2018年,扶助标准已提高到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59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720元)

  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纳入全市城乡分类救助。在审核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低保和特困资格时,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50%扣除后计算家庭人均收入。

  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养老保障有哪些规定?

  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指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下同),特别是其中失能、部分失能或丧偶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各级养老机构。

  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中生活不能自理且经济困难的,按照规定根据照料等级给予不同额度的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

  充分发挥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老年配餐服务中心作用,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优先提供老年日间照料和配餐服务。

  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医疗保障有哪些规定?

  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人员中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成员患病住院治疗(含门诊特定病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按照居民医疗保障低档参保报销改为按照高档参保报销。

  对有再生育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参加生育保险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将其接受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要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倡导鼓励医疗机构创造条件开通“绿色通道”。 

  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将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成员优先纳入家庭责任医生服务模式。

  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关怀活动有哪些规定?

  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福利基金会等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进一步发挥商业保险补充保障的作用,围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需求,研究开发新险种,不断扩大受益面。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纳入“暖心计划保险”项目,为其提供住院补贴和身故、残疾、烧伤等三类意外伤害保险。

  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租房补贴、公租房等住房保障的,要及时给予帮助。

  对收养儿童福利院孤残儿童的家庭持鼓励政策。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

  要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逐步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按照我市相关规定提供丧葬补贴和丧葬服务。

  《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我市农村地区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年满60周岁后,由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每人每年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奖励扶助的对象需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人为本市农村地区农业户口人员;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有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2008年1月1日起,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金的标准是多少?

  符合条件的夫妻,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2012年扶助标准已调整为每人每月80元)。

  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发放。自年满60周岁的下一年度起发放。已超过60周岁至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前期间,不予补发。该项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扶助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有哪些程序?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按照条件公开、个人申请、村乡审核、区县确认、报市备案的程序进行。

  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领取有哪些规定?

  奖励扶助金由区县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发放,资金直接划入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代理发放机构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制定发放办法、操作规程,并按照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9月底之前将核定的奖励 扶助对象名单和金额提交本区县财政和代理发放机构,区县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代理发放机构要按照要求及时将区县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金足额划入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奖励扶助对象凭账卡(存折)到指定的地点领取。

  代理发放机构应将个人账户建立变动情况和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给市、区县的财政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