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业困难人员可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优先免费享受职业能力测评、职业生涯规划等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 就业困难人员可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优先获得岗位推荐、专场招聘等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 鼓励自主创业,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优先享受免费创业培训、项目对接、创业指导、后续扶持等服务。

  ■ 鼓励灵活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给予最长3年三项社保补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 遴选服务类岗位安置,各区在家政、养老、物业等行业遴选一定数量的社区服务型岗位,专门用于安置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遴选岗位补助。

  ■ 开发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各区建立排序机制,优先安置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单亲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

  ■ 对零就业家庭人员,30日内帮扶就业,确保动态清零;其他就业困难人员,60日内帮扶就业,确保安置率在85%以上。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日前发布《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对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就业困难人员可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优先免费享受职业能力测评、职业生涯规划等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参加《市场紧缺职业需求程度及补贴标准目录》内职业培训,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培训包合格证书、培训结业证书)的,可享受培训费补贴,并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生活费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可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优先获得岗位推荐、专场招聘等免费职业介绍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对推荐成功就业,就业困难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参保缴费满3个月的,按照每成功推荐就业1人,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6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鼓励自主创业,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优先享受免费创业培训、项目对接、创业指导、后续扶持等服务;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首次创办企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零就业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和其他失业半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

  鼓励灵活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给予最长3年三项社保补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其中,零就业家庭人员、单亲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补贴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的四分之三;其他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的二分之一。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灵活就业保险补贴享受期满,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且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或单亲家庭人员的,可以重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继续申请享受社保补贴。

  遴选服务类岗位安置,各区在家政、养老、物业等行业遴选一定数量的社区服务型岗位,专门用于安置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遴选岗位补助。各区每年遴选岗位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区上年度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总数的10%,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在遴选服务类岗位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开发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各区建立排序机制,优先安置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单亲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3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对零就业家庭人员,30日内帮扶就业,确保动态清零;其他就业困难人员,60日内帮扶就业,确保安置率在8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