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年来时有发生的窨井“吃人、伤人”事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意见,就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作出系统规定,依法惩治涉窨井盖犯罪。

  这份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共有12条。根据意见,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