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天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109场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市将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执行免征污水处理费、降低基本水价政策,免征1.4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基本水价降低10%,减轻其经营负担。受理时间自即日起至政策有效期结束后1个月内。
市水务局二级巡视员梁宝双介绍,本次减免政策针对在我市注册且执行非居民水价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征1.4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时间自2020年2月1日至疫情结束当月末;基本水价降低10%,由6.5元/立方米调整为5.85元/立方米,时间自2020年2月1日至我市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非市级定价范围内(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州区、静海区、宁河区)符合减免政策的企业和工商户,以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调整后的水价为准。2月1日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欠缴的自来水水费、污水处理费仍按原标准收取。2月1日后多收取的10%基本水价及污水处理费一并退还,由于已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已上缴国库,供水企业需办理退库手续,退款时间可能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