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今日发布《关于明确2020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2020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21202元。职工大病保险参照执行。

  自 2021年起,我市统计部门发布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次月,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根据我市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当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当年度起付标准公布前继续沿用上一年度起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