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人社局获悉,《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将于2月1日起执行。《细则》明确指出,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在完成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给予奖励。

  据悉,奖励对象包括:在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加强事业单位党建工作,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在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重要任务、承担重要专项工作、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减灾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热爱公共服务事业,在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农业等领域改革发展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长期服务基层,在为民服务、爱岗敬业、担当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等,共八类群体或个人。

  奖励类别细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四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