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教育部门办园,可在此标准基础上上浮20%,分别为1272元、1020元、768元、540元、288元。

  ■ 收费标准降低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降低后的标准执行;收费标准提高的,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促进公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更好地实现幼有所育,日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委联合印发关于理顺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规范为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自2020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根据通知,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执行政府指导价,各公办幼儿园可按照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标准,自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按照幼儿园等级分为示范园、一级园、二级园、三级园、四级园共五档,教育部门办园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每月分别为1060元、850元、640元、450元、240元,非教育部门办园,可在教育部门办的同等级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每月分别为1272元、1020元、768元、540元、288元。

  代办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生活物品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外出活动费、幼儿安全接送卡工本费。收取代办服务性收费坚持自愿与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

  收费标准降低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降低后的标准执行;收费标准提高的,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在优化经费投入结构和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的基础上,对拟提高收费标准的公办幼儿园,教育、价格主管部门要指导其逐步调整,保持收费标准合理衔接。

  通知要求,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办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市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通过天津市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收缴,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票据及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发布招生简章和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幼儿园应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进一步提升财务管理水平,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建立办学成本约束机制,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此外,我市相关部门将严格执行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资助,保障幼儿接受正常的保育教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