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公安机关面向优秀警务辅助人员招录人民警察的内容作出了规定。
《条例》分为“总则”“招聘”“管理和监督”“权利、义务和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二十九条。
身份性质的界定
《条例》首先对警务辅助人员的身份性质进行了界定。即《条例》所称的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管理职责
在管理职责方面,明确市与区公安机关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监督和保障。
规模和用人额度
关于警务辅助人员的规模和用人额度,《条例》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根据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科学配置警务辅助人员并严格控制规模。天津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机构编制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定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和区公安机关在用人额度内提出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计划,组织实施招聘工作。招聘计划应当向社会公示。
招聘原则
《条例》还规定了招聘原则,即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
在具体招聘的过程中,《条例》明确:
一是,应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同时具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年满十八周岁”等六项条件,以及不得招聘为警务辅助人员的四项情形;
二是,获得国家或者本市见义勇为、精神文明、志愿服务等表彰的人员以及退役军人报考警务辅助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三是,警务辅助人员招聘按照报名、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实施;
四是,公安机关应当与拟聘用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管理和监督
在管理和监督方面,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分类分级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条例》规定:
一是,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培训制度,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素质和能力;
二是,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级、依法续签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
三是,警务辅助人员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的”等五项情形之一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持工作证件,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和投诉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中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受理举报和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开展警务活动过程中,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警务辅助活动的情形应当回避。
权利、义务
在权利、义务方面,《条例》规定了警务辅助人员享有的“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和保险待遇”“参加培训”等七项权利;应当履行的“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等五项义务。
职业保障
在职业保障方面,《条例》规定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薪酬、福利待遇、装备配置、教育训练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二是,天津市建立符合警务辅助人员特点的薪酬制度,按照分类分级管理要求,按照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合理确定警务辅助人员薪酬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状况等因素实施动态调整;
三是,公安机关应当为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是,警务辅助人员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遗属依照烈士褒扬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优秀辅警报考警察给予照顾
为了增加辅警职业的荣誉感和归属感,《条例》还对警务辅助人员在本职岗位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以及公安机关面向优秀警务辅助人员招录人民警察的内容作出了规定。
2019年6月3日通过的《天津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中规定,特别优秀的警务辅助人员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来源:天津政法、法制日报、天津日报、天津政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