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积极引进、培育一批具有一定竞争力的民营企业总部,日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合作交流办联合印发实施《天津市引进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奖励办法》(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天津市民营企业总部是指主要投资者(出资比例超过50%或相对控股)为中国境内的民营500强企业、民营上市公司或民营行业领军企业,在津新投资注册或整体迁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经济企业优先考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上,在我市行政区域以外有3个以上投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经集团总部认定的研发、采购、结算中心等职能型总部机构,且该机构的主营业务收入、从业人员数量均占集团本部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全部从业人员的50%以上。

  根据《办法》,对新引进并认定的天津市民营企业总部给予奖励。鼓励总部经济在津落户,对在津新设总部的民营企业按实收资本给予一次性补助。实收资本在1亿元至5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在5亿元至10亿元的补助2000万元;在10亿元以上的补助3000万元。支持总部经济做大做强,对新设总部按照其首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分3年按40%、40%、20%比例给予奖励。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在0.5亿元至1亿元的奖励3000万元;在1亿元至2亿元的奖励6000万元;在2亿元以上的另行研究给予奖励。完善高管人员奖励政策,民营企业总部可对高管人员给予奖励,其资金可从上述补助和奖励中列支,以高管人员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额度为最高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