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开始

  我们正式进入五月

  又有一批新的政策法规将实施

  这些新规您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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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新规

  天津提取公积金新政印发

  4月11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发布相关政策解读。

  该《通知》的目标任务为,支持年轻职工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职工及配偶双方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有一定余额的,父母可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子女购房,帮助年轻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适用于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职工及配偶、双方父母提取住房公积金。

  该《通知》为政策到期后重新印发,政策内容不变,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27年4月30日废止。

  天津市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可参加工伤保险

  天津市人社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印发《天津市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执行。

  本办法不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拥有充分的选择权,可自愿决定是否为使用的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或者超龄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按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本办法接受相关管理。

  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发布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天津食品摊贩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近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细则》自2022年5月9日起施行。

  滨海新区这个路段全天24小时限制中重型货车通行

  4月18日,滨海新区公安局官网发布《关于中央大道(海河隧道南口-轻纺大道段)限制中重型货运机动车通行的通告》,自2022年5月1日起,中央大道(海河隧道南口-轻纺大道段)全天24小时限制中重型货运机动车通行。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

  从市市场监管委获悉,《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企业登记确认制,是我市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自主权的一项新举措。按照试行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各类新设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认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登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全国新政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施行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大修。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

  修订后的《地名管理条例》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地名管理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共7章44条,对地名管理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条例》进一步完善地名命名规则,明确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及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要求,分级分类规定地名命名更名批准程序,建立地名备案、公告制度。规定地名用字、读音、拼写等应当符合规范,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建立国家地名信息库,明确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标准地名使用范围、地名标志管理、标准地址编制、标准地名出版等要求。

  5项便利机动车登记新措施实施

  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将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订推出5项便利机动车登记新措施。一是私家车新车上牌免查验,5月底前在10个城市试点开通国产小客车注册登记生产企业预查验,实行新车出厂时查验车辆,生产企业与公安交管部门共享车辆信息,群众办理注册登记时免予交验机动车。在试点基础上,全国逐步推行。二是小客车登记全国“一证通办”,对在户籍地以外办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办”,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明。三是车辆信息变更“跨省通办”,对变更货车加装尾板、残疾人用车加装辅助装置等情形,群众可以在车辆所在地申请办理,无需返回登记地验车。四是申请资料和档案电子化,实行申请资料电子化采集、档案电子化管理,机动车转籍信息网上转递,实现交管业务办理“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五是部门信息联网共享核查,与税务、银保监、交通运输等部门信息联网,共享车购税、交强险、营运资质等信息,群众办理业务时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每所中小学校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

  近日,教育部制定颁布了《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法治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的保护学生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参与安全管理、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指导依法治理等职责,充分发挥各派出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专业能力和特长。《办法》要求每所中小学校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并优先为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

  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新规施行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强化对医疗器械注册人的监督管理,明确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双方责任,将委托生产管理有关要求纳入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经营环节销售、运输、贮存等方面管理要求,细化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等追溯管理相关规定,强化注册人、备案人销售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责任。优化许可备案流程,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下有关经营许可、备案等要求进行调整,取消许可时提交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文件要求,进一步压缩核查审批时限,明确了免予提交申请资料和免予经营备案的具体情形,并对同时申请许可和备案的,简化了材料提交等程序要求。

  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

  管理平台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

  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于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明确,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经营主体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审与原有车籍所在地窗口年审效力等同

  近日,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规范》明确,除总质量4.5吨及以下从事道路普通货运经营的普通货运车辆外,其他所有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都可以通过网上办理年审业务。网上年审与原有车籍所在地窗口年审效力等同,审验机关收到网上年审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对车辆年审材料完成审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非车籍所在地窗口办理网上年审业务的,窗口办事人员应协助办理。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有新规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印发《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注册计量师注册条件和程序、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监督管理等有关要求,更大力度推进“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便利注册计量师注册。进一步明确注册计量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行政许可结果要求,推进注册计量师注册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同时,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强化信用监管,对买卖、租借和涂改《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以及使用伪造、变造《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将依法依规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