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天津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日前印发。

  该办法指出,经人社部门备案公布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将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对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开展考核评价。用人单位可以对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及在企业实习人员等各类用工人员)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以按照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原则,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用人单位和社会评价组织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在本市依法登记的法人单位,申请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应为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公共实训基地、行业协会或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在申报的职业(工种)领域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和工作基础;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考评人员和内部质量督导员队伍,以及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能够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其中用人单位还应建立培养与使用相结合、评价与待遇相挂钩的长效机制;具备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自觉接受人社部门管理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