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性质恶劣、手段隐蔽多样,既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也扰乱社会秩序。

  据央视新闻报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界定何为“碰瓷”,以及“碰瓷”的法律适用及定罪量刑。

  百姓苦“碰瓷”久已,但往往只能“单打独斗”。一个直观的现象,就是为了避免遭遇“碰瓷”,如今行车记录仪几乎成了司机必备的自保“武器”。可尽管如此,“碰瓷”行为在各地仍时有发生、屡屡得逞,即使“碰瓷”者发现被行车记录仪拍到,往往也只是拍拍屁股走人,寻找新的目标。

  究其原因,一方面,被“碰瓷”者本身的行为往往存在一定瑕疵,怀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给钱了事、破财消灾;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是因为法律此前对“碰瓷”行为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这给执法带来一定难度,如果涉案金额不大,往往也只是批评教育。因此,现实中我们往往会发现,很多“碰瓷”者都是“老演员”了。可见,犯罪成本过低,是“碰瓷”行为猖獗的一个重要原因。

  此次指导意见明确将“碰瓷”归类为诈骗与敲诈勒索,对“碰瓷”行为作出了准确界定,让执法部门在处理涉“碰瓷”违法犯罪时,有了更为明确的执行标准,也能让公众在面对“碰瓷”犯罪时,能够懂得通过法律保护自己。

  法治社会,不能纵容任何不法现象。只有通过强硬的法律和严格的执行,才能让“碰瓷”者体味到“鸡蛋碰石头”的痛楚,有效遏制“碰瓷”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