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街道办事处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八章四十八条,从机构职责、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平安建设、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提高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提供了法治保障。
突出党建引领 推进精细管理
《条例》明确我市施行以街域为“主战区”的“战区制、主官上、权下放”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创新工作机制,将市委的重要决策和我市重要的实践经验及时转化为法规规范,突出党建引领,成为条例最为鲜明的特色,为市委决策部署落实落地提供法治保障,为我市基层的依法治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充分总结抗疫斗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条例》将基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固化为法规规范,明确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完善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体系,严格落实防控责任与措施,加强网格化管理,统筹社区医疗机构、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做好联防联控、群防群治,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明确职责条块 切实赋权减负
明确职责范围,《条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公共服务、承担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实施辖区平安建设工作等七项职责,对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和平安建设等方面的职责,设专章进一步细化。同时根据我市部分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实际,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确定街道办事处承担服务经济发展、推动城乡社区建设等职责。
明确职责清单制度,《条例》规定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街道办事处职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未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街道办事处不承担职责清单以外的其他职责。
明确为街道办事处赋权,《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对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评优评先等的建议权等五项权力。同时对街道办事处在辖区内行使综合执法权作出明确规定。
明确条块关系,《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在解决辖区内群众诉求、重大事项处置、联合执法、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对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进行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同时明确应当由市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落实的工作职责,不得转交给街道办事处。
加强保障力度 双向考核评价
以制度保障资源、力量向基层下沉,《条例》明确了“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经费和办公用房由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障”等规定。
为强化部门的支持和保障,针对街道办事处承担的临时性事项,《条例》规定,经市和区人民政府批准,街道办事处承担市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交办的临时性事项,需要人员、经费、技术等保障或者业务指导、业务培训的,相关工作部门应当予以提供。
为加强综合指挥平台建设,《条例》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指挥平台建设,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时监控、综合监测,提升智能化服务管理水平。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双向考核评价制度,规定区人民政府对其有关工作部门进行考核时,应当将群众满意度评价和街道办事处意见作为重要依据。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对街道办事处的考核,职责清单以外的事项不得列为考核事项。同时,未经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得对街道办事处工作进行考核。撰文/ 王晶 摄影 通讯员 王英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