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规定,未经依法确认的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网络等公共事业以及物业管理欠费信息,不得作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

  送审稿规定,未经依法确认的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网络等公共事业以及物业管理欠费信息,不得作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国家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具有良好信息的信用主体,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四)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

  (五)在就业、创业等领域,优先考虑和支持;

  (六)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相关媒体上宣传推介;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失信主体,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就相关联的事项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限制对其采取承诺制审批等便利化办理措施;

  (二)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等活动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级;

  (三)在安排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增加检查频次;

  (四)限制担任相关领域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五)按照规定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六)对信用主体进行约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信用主体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医疗卫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运输、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内幕交易,逃套骗汇,恶意欠薪,合同欺诈,故意侵犯知识产权,非法金融活动,组织传销,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医疗秩序,妨碍社会治理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严重侵害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广告、严重误导诱导消费者,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侵害证券期货及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等严重失信行为。

  (四)严重违背教育诚信的行为。包括国家教育考试、国家公职人员选拔考试、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等考试严重作弊。  

  (五)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六)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故意隐瞒违法犯罪行为和病史、提供虚假入伍材料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伍资格,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七)通过网络、报刊、信函等方式,诋毁、破坏他人声誉、信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八)市场主体作出公开信用承诺而不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九)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等方式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社会保障等严重失信行为。

  (十)非法交易或滥食野生动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除惩戒措施外,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相关联的事项还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限制进入相关市场和行业;

  (二)限制相关任职资格;

  (三)限制获得相关荣誉称号; 

  (四)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与依法设立的信用服务机构进行合作,开展信用等级分类和信用评价,加强信用建设,依据章程对守信主体采取重点推荐、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引导、推动市场主体根据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惩戒措施。

  鼓励金融机构对守信主体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对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