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在天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109场新闻发布会上,市城市管理委党组成员、市公用事业局局长翟家常就我市落实阶段性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措施,规范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执收行为的相关政策作出解读。

  “自2020年2月1日起,至我市疫情结束的当月末,凡是在我市注册的中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从事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所发生的城市道路占用费,一律免征。”翟家常介绍,目前已经取得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且已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情况,申请人应向执收部门提出退还城市道路占用费书面申请。执收部门对申请内容及事实进行审核,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城市道路占用费退还手续。“考虑到我市疫情结束时间尚未确定,目前占路行为已经结束的,可以申请退费,退还部分按照2020年2月1日以后发生的占路时间计算。目前占路行为还未结束的,为避免城市道路占用费退还后追缴情形,建议待占路行为结束后或我市疫情结束时间确定后,再申请退费。”

  占用费返还申请的截止日期,自我市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与我市惠企27条措施的有效期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