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在第106场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市市场监管委副主任石玉颖介绍了市市场监管委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相关情况。

  为支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尽快有序复工复产,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市市场监管委2月17日印发了《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服务企业的若干措施》,2月19日印发了《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服务企业的第二批措施》,总共提出了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延长行政许可和审评换证期限、减免质量检验检测服务费用等23条帮扶措施。

  3月15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的措施包含5个方面的工作。

  关于提升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

  推行“网上办、零见面”。申请人可登录“天津市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点击该平台左下角“办事指南”可查阅登记全程电子化使用手册,详细了解网上填报流程和注意事项。3月以来,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网上办理率达87.63%。加强线下指导。对因特殊情况确需线下办理的登记事项,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电话、邮箱、传真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指导申请人准备登记材料。放宽个体工商户跨区迁移限制。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场所涉及行政区划变更的,原来按照“一歇一开”程序办理,流程较为复杂。《若干措施》实施后,个体工商户跨区迁移的,可以直接向经营场所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极大简化了办理流程。截至目前,共为9户个体工商户办理了跨区迁移登记。

  关于放宽年报时限和经营异常状态标记条件

  将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放宽至2020年底,并通过多种形式引导和服务个体工商户公示年度报告。对年底前报送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免于标记经营异常状态。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通过企业在年度报告中公示的联系电话或工商联络员电话可以取得联系的,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个体工商户,一律暂不标记经营异常状态。

  关于顺延食品许可有效期限和实行临时集体用餐配送备案管理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含特殊食品)个体经营者所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结束后30个工作日。

  为有效解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企事业单位员工就餐难题,在保证食品安全前提下,市场监管部门对临时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服务的规模以上餐饮服务经营者实施备案管理。截至目前,和平、河西、河北、南开、东丽、津南、西青、宝坻、静海、蓟州、滨海新区等11个区市场监管部门共向23家餐饮服务经营者发放了临时备案证明。

  关于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桥梁纽带作用

  针对复工复产用工需求问题,天津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已开通了用工信息平台,现已发布四期用工信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搜索并关注“天津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微信公众号,查询了解支持复工复产有关政策和分类防控指南。天津市个体劳动者协会与律师事务所合作,每周五下午2—5点开通法律服务热线(022-24452141),就疫情期间员工工资支付、经营合同履行、社保和房租优惠政策等方面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关于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资源

  目前,各区人民政府正在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秩序的原则,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各区制定的负面清单以外的区域,市场监管部门允许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进一步降低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的制度性成本。

  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在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豁免登记,进一步拓展个体经营者就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