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
民事诉讼中的人身损害赔偿
对城乡居民采用不同计算标准
导致赔偿数额差异较大
如今
这样的情况一去不复返了
日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明确自2019年12月31日起,正在审理的一、二审此类案件,赔偿标准将实现城乡统一。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天津高院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优化借鉴其他省份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天津市发展实际,制定出台该意见。
这样赔偿
《意见》明确,全市法院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不再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区分不同情况,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全市法院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被抚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已终审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意见印发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终结“同命不同价” 体现社会公平
“同命不同价”现象长期被公众诟病。这种法律的制定背后有深厚的社会历史原因,但是,现在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改变。
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其中要求,因为“当前,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框架基本构建完成,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建立,各地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故通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兵团分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据了解,近期,广州、安徽、陕西、河南等多地也都启动了人身损害赔偿城乡标准统一试点。毕竟,让赔偿标准统一、科学,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