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为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19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保护舌尖上的安全”主题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情况,以及食品安全犯罪特点和发展趋势。2019年以来,一中院辖区共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11件,判处被告人13人。11件案件所宣告的罪名均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较为集中在未经加工的生鲜食品。

  案例一

  无证流动商贩售卖问题肉

  2017年12月初,被告人解某某在未向销售方索要动物检疫手续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活羊一只,圈养后宰杀。同年12月24日,解某某在没有动物检疫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天津市某市场旁将羊肉对外销售。当日上午,被害人王某某自解某某处购买羊下水一套,中午王某某与家人食用后相继出现心跳加快、手颤抖等症状,并于当日前往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就诊,确诊四人系瘦肉精中毒。2017年12月,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解某某摊位进行检查,并委托第三方对尚未出售的羊肉进行检验。经检验,被告人解某某所售羊肉中检出克伦特罗(瘦肉精)成分,含量为3.59u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解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禁止被告人解某某在三年内从事肉类食品经营活动。

  法官提示:本案是一起无证流动商贩销售瘦肉精超标羊肉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典型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切勿贪图价格便宜在流动商贩处购买肉制品。

  案例二

  超量添加食品添加剂

  被告人陆某2012年2月在天津市注册成立了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蔬菜制品生产,其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2016年9月,该公司生产了50公斤麻仁金丝(盐水渍菜),除留样检验5公斤外,将其余45公斤销往河北省某县,共计210元。同年9月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工作人员到该县某购物中心对所售的咸菜进行抽检,并由某市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经检验,陆某经营的食品公司生产的麻仁金丝(盐水渍菜)中苯甲酸检验结果为11.19g/kg,糖精钠(以糖精计)检验值为0.22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陆某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提示:本案中陆某经营食品公司腌制咸菜,在生产过程中,陆某为延长产品保质期,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量添加食品添加剂,其中添加的苯甲酸超出国家规定标准10倍,足以严重危害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一旦被发现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三

  非正常渠道收购造成食物中毒

  被告人赵某系天津市某食品公司实际经营人。2017年,天津市某公司采购员联系赵某采购羊杂熟食。因赵某日常不销售羊杂,赵某通过他人联系到在河北省某地无照经营羊杂的被告人代某,后代某将从村镇集市收购的未经检疫的羊杂卖给赵某。后赵某以5000余元的价格将220余斤羊杂(羊肝、羊肺、羊心、羊肚等)卖给天津市某公司。该公司员工食用该公司食堂使用羊杂制作的羊汤后,有20余名员工出现恶心、心悸等症状。经医院检测,从该公司20余名食用羊汤人员的血液、尿液中均检出克伦特罗成分(俗称瘦肉精),其中部分员工血液中克伦特罗含量超过15μg/L。经检测,从该公司食堂留样的羊肝、羊肺、羊杂中均检出克伦特罗成分,含量分别大于600μg/kg、100μg/kg、300μg/kg。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代某犯销售不符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禁止被告人赵某、代某在三年内从事肉类食品经营活动。

  法官提示:未经营过羊杂的经营者赵某,心存侥幸,未通过正规途径进货,而是通过非正常渠道从个体摊贩处收购羊杂后向公司食堂销售,导致食物中毒事故。提醒广大商户,食品安全无小事,一旦违法经营必然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