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三周就要过年了

  2019年春节

  天津在全域实行了烟花爆竹禁放措施

  今天(2020年1月2日)

  天津市公安局发布

  致全市居民的一封信

  提醒广大天津市民

  2020年春节

  天津全市继续禁止

  生产、销售、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至全市居民的一封信

  广大市民朋友们:

  值此2020年春节即将来临之际,首先向您致以节日的问候!

  燃放烟花爆竹是民间传统习俗,然而由燃放带来的空气污染、噪声扰民、市容卫生等问题,以及可能引发的火灾、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严重影响了大家的正常生活。为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2019年春节,天津在全域实行了烟花爆竹禁放措施,在广大市民朋友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下,我市实现了烟花爆竹“零垃圾”、“零事故”、“零火情”。

  为进一步营造清新、清洁、安全、祥和的节日环境和氛围,我们提示您,根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新五区人民政府通告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违反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罚款、治安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市民可以拨打110积极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及其它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

  人民城市人民建、美丽天津靠大家。天津市公安局衷心感谢您一直以来的理解支持和努力付出。同时,向广大市民发出倡议:

  拒绝噪音、让城市更宁静;拒绝污染、让环境更洁净;拒绝危险、让亲人更安全。

  请您自觉遵守禁放规定,为共同营造和谐、喜庆、清新的节日氛围做出贡献。

  最后,祝您阖家欢乐!万事顺意!

  天津市公安局

  2020年1月

  为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环境噪音污染及安全危害,市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规定我市外环线以内地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得到了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进一步扩大禁放区域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2018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规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滨海新区、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办法》出台后,宁河区、蓟州区、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区5个区政府也相继下发通告,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019年,天津16个区迎来第一个“不放炮”的春节。2020年,天津这一措施将继续实施!

  虽然放鞭炮是传统习俗

  但燃放后产生的金属氯化物粉末

  和有害气体会加重空气污染

  也会诱发气管炎等呼吸系统疾病

  大量的烟花爆竹残屑

  也给城市环境带来了不小的负担

  2019年春节

  天津在全域实行了烟花爆竹禁放措施

  我市实现了烟花爆竹

  “零垃圾”、“零事故”、“零火情”!

  其实

  咱天津有着近百年的“禁炮限炮”史

  天津百年禁放鞭炮史

  作为中国北方最早开放的商埠之一,禁放鞭炮历史上就曾经成为天津向现代城市演进的标志。

  1907年2月3日,天津《大公报》的新闻版上,赫然登着一则公告:“入冬以来,风高物燥,瞬届年节,竞放花爆。起花双响,高入云霄,遗火落下,贻害非小。贩卖燃放,均于禁条。特先晓谕,广为劝告……倘敢故违,决不宽饶。”天津巡警总局发出的这条公告意义非凡,成为近代以来官方在一个城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开端。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鞭炮也在公共政策中经历了一轮又一轮的“否定之否定”。 

  1989年,本市出台了《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进行了规范,并根据需要进行多次修改。

  近年来,燃放烟花爆竹的负面影响进一步凸显。因此,制定出台更加严格的烟花爆竹禁限放法规势在必行。

  2014年,天津对原有的《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设立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和限制燃放区域。

  2017年,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对外环线以内地区实行禁放、对外环线以外地区的重点区域和地点实行禁放。

  2018年10月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天津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治理

  为让广大市民度过一个和谐、喜庆、清新的新春佳节,公安机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排查重点部位、集中整治重点区域、严查违法犯罪行为。截至目前,已分别在我市滨海新区、武清、静海等区查处10起涉嫌非法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案件,对相关嫌疑人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或行政拘留,收缴各类烟花爆竹4000余箱、礼花弹1.2万余枚。

  处罚规定

  根据《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若是对“禁燃令”置若罔闻,将受到如下处罚!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在本市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应当对在本酒店、宾馆举办婚礼的公民提前告知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同时对在其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因婚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未履行该义务,并发生因婚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酒店、宾馆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对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罚款;指定顾客购买并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企业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含储存)本市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处分。

  天蓝了

  空气好了

  地面整洁了

  每位市民都是受益者

  如发现有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及其他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

  可以拨打110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