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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卫计委解读全面两孩

来源:天津日报 2016年2月2日【评论0条】字号:T|T

  在取消晚婚假的同时,新修改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据此,本市《条例》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发放独生子女证

  新人新办法 老人老办法

  2016年1月1日以后自觉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本市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子女未满14周岁不再生育的本市户籍公民,仍可以按照原《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也就是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对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城镇居民,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双方就业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无工作单位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农村居民,由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兑现。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打算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在二孩生育登记的同时核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退回。

  违规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

  还须缴纳社会抚养费

  实行计划生育是从我国国情出发的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情况,还要缴纳社会抚养费。修改后的《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市人大的授权,市政府办公厅已经下发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点明确了两个问题:一是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市或者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计征。二是违反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上述基数三倍的社会抚养费。

  助产机构床位充足

  可满足新生育政策需要

  目前,全市共有助产机构92家,其中三级医疗机构7家、二级医疗机构55家、一级医疗机构30家,开放的产科床位近2500张。从产科床位与分娩需求看,按住院分娩平均5.5天计算,全市产科开放床位2500张,按具备接受分娩16.5万人的能力,应该说产科服务能力没有太大问题,能够基本满足生育政策调整以后的需要。

  市卫生计生部门今后主要措施有:一是做好全市孕产妇登记和分娩监测,发布相关信息,做好孕产妇分娩有序分流。二是加大培训力度,为基层医疗机构培训300名遗传咨询师,提高基层妇保人员出生缺陷控制的业务能力。三是全面提升本市助产技术服务水平。四是进一步完善高危和危重孕产妇管理工作,保障危重孕产妇及时转诊救治。五是推进儿科人才政策的有效实施,有针对性地增加儿科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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