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开发区的闫女士因为朋友欠款的事情特别心烦。闫女士说,朋友五年前找她借了几万元钱,当时约定一年后还清,还写了借据。然而事后朋友并没有按时还债。闫女士无奈将朋友告上法院,经法院调解,闫女士同意朋友两年内将钱还清。可是调解书生效后朋友却以没钱为由不履行。事情一拖再拖,闫女士不想再给朋友留情面了,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最近发现朋友不知道跑到哪去了,她想问问法院是否会受理超过诉讼时效的执行申请。

  法治滨海律师团:对超过执行时效期间的执行申请,法院应当先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由此可见,法院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不应主动审查,对超过执行时效期间的执行申请应当先予受理。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以申请执行人超过执行时效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视为其默认同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生效法律文书部分或者全部履行完毕后,被执行人再以申请执行人超过执行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对于超过执行时效期间的案件,被执行人并不当然免除偿还债务,只有被执行人在未履行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执行时效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才可裁定不予执行。(滨海时报 记者 张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