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丈夫胡某因感情不和,自行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胡美(化名)由杨某抚养,胡某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自从杨某与胡某离婚,至今已经4年的时间了,杨某总是以各种理由阻挠胡某探望孩子。胡某非常想念孩子,他认为前妻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探望孩子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准许自己每周探望胡美一次。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法定权利。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法定的探望权利。胡某要求探望婚生女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杨某以胡某探望孩子影响其身心健康为由减少胡某探望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结合双方及孩子的生活状况,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最终法院酌情确定胡某每月探望两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双方另行调整。作为孩子的父母,双方应以子女的利益为主,在探望过程中友好协商,相互体谅,积极配合,使孩子同时感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快乐成长。(滨海时报 记者 刘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