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行驶在道路上方便快捷,免去了堵车的烦恼,可是因驾驶电动车不遵守交通法规发生事故的事情却时常发生。其实,骑行电动车还是受到很多限制的,否则就可能为自己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滨海时报 记者 张玮)
11岁少年骑车送货
撞伤人负全责?
安大姐独自一人经营一家小超市,平时还需要给一些顾客提供送货上门服务。她虽然雇了一个送货小工,但生意忙的时候还是有些顾不过来。好在安大姐11岁的儿子小凯非常懂事,暑假期间他也承担了一部分送货的工作。
就在8月中旬的一天,安大姐的超市特别忙,她嘱咐小凯骑电动车给顾客送货。当天小凯把货物放在电动车筐里和车把上,骑着车就走了,然而在送货途中就出了事故,他将一个中年阿姨撞伤了。因为阿姨当时在人行道步行,所以小凯违规在人行道骑车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安大姐觉得孩子挺委屈,“他就是个孩子,总不能让孩子承担全部责任吧!”
律师说法:星伦律师事务所的曹志平律师说,孩子未成年犯错,相应的责任自然要其监护人承担。作为母亲生意再忙,也不应该忽视孩子的安全问题,而在出现问题后也不能一味地用“他是个孩子”作为挡箭牌。孩子既然违规撞伤了他人,其父母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作为父母一定要了解驾驶电动自行车也受年龄等限制。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三)不得醉酒驾驶;(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安大姐让不满12周岁的孩子骑电动车上路本身就是违规的,孩子因骑车撞伤人,安大姐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骑行电动车过马路
撞伤人担何责?
市民刘某每天骑电动车上下班,一天他在骑行经过斑马线时不慎将快速奔跑过马路的一个年轻人撞倒了。对方受了轻伤,而最终刘某也要承担一半的责任。刘某非常不服气,他称自己遵守交通规则,见“绿灯”了才骑车从斑马线上横过车道,为何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律师说法:曹律师说,作为成年人,被撞伤的年轻人过马路时理应注意当时的路面情况,不应随意奔跑,确实存在过错,但是经过斑马线骑行电动车的人却应当下车推行,这是有法可依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