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购物平台上频频出现“一元购手机”等类似的商家活动,大多数消费者也都把这些看做成商家的一种经营方式,然而“一元购”却并不是大家想象得那么简单。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对1元购也进行了定性,即部分属于变相赌博或涉嫌诈骗。新区也有市民曾经在网上参与过“一元购”活动,就让律师来给大家分析一下什么样的“一元购”涉嫌违法。(滨海时报 记者 张玮)

  涉嫌变相赌博

  参与很多次 没中一次奖

  市民小波:我在很多购物网站上买过东西,前两年网上有商家做“一元购”的活动,我也参与了。我记得当时一个商家打出“一元购手机”活动,消费者只需要每人支付一元钱,然后在一个规定时间进行抽奖,抽到的幸运儿一块钱就可得到手机。我身边也有很多人参与了类似的活动,因为一块钱对大家来说可能都不算什么,抽到了那是幸运,抽不到就当做买彩票了。我参与了很多次,不过没有一次中奖的。请问这样的情况是不是诈骗呢?

  律师说法:星伦律师事务所的曹志平律师说,部分网络“一元购”属于变相赌博行为,“一元购”是把一件商品平分成若干“等份”出售,其中每份1元,所有等份加起来的价值大于等于当前物品的价值(一般都是所有等份与物品价值相符合)。当一件商品所有“等份”售出后进行抽奖,幸运者即可获得此商品。这种形式充分利用了消费者爱占便宜、以小博大的消费心理,一些“一元购”平台打着新型销售方式的幌子,其营销模式看似和买彩票一样,实际上与赌博并无区别。因为网络“一元购”表面上是销售实物商品,实际上销售的是中奖机会,中奖结果由偶然性决定,在法律上属于射幸合同,具有赌博性质,是一种变相赌博行为。因此,对纯粹以一元价格销售获取大奖机会的网络“一元购”,可以认定为赌博。

  《彩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特许发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未经国务院特许,禁止发行其他彩票。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在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发行除了国务院特许发行的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之外的其他彩票。“一元购”的商业模式,则完全符合了彩票的特征,但“一元购”没有经过许可开设这种类似彩票的业务,理应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涉嫌诈骗

  花了一元钱 寄来残次品

  网友“多多的蓝天”:以前我也曾经参加过网络购物平台的“一元购”活动,但是我感觉自己就是被骗了。当时的活动要求消费者缴纳1元钱即可购买到一款品牌儿童书包。我曾经在网上查过这款书包的价格在300元左右,该商家称只需一元并另付邮费25元就可得到这款书包。我觉得支付些邮费没问题,可没想到到手的书包却是一个残次品,而且也并非该品牌产品。后来我要求退货,商家却又要我承担邮费,这前后我就要花50元钱,觉得实在不合适,后来我就没有再退货。请问这算不算诈骗呢?

  律师说法:曹律师说,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网络一元购业务的定性和处置意见》中称,部分网络“一元购”可能涉嫌诈骗。若经营机构以网络“一元购”为名,采取抽奖造假、以次充好、不寄送奖品甚至卷款潜逃等方式,骗取参与人钱财。其行为是典型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行为。“多多的蓝天”遇到的商家就是看准了消费者想以超低价格购买到高价商品的占小便宜心理,以次充好使得消费者上当受骗。类似这样的行为涉嫌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