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已经开工在建的项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如何办理?
已经开工在建的项目,尚未参加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应当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工程建设单位按照剩余工程量合理确定剩余投资额和剩余工期,按本条第(三)项规定核算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并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到经办窗口及时补办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手续。
六、建设项目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如何监管?
我市四部门28号文件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和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级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安全监督备案,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项目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劳务用工管理混乱未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由建设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督办整改并予以通报。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认定、待遇支付工作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部门通报。
七、建设项目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如何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建设项目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24小时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报告,并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4。职工身份证明;5。其他与伤亡事实相关的证明材料。6。 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证明复印件(由总承包单位协助提供)
八、职工发生工伤后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根据国家人社部等四部门103号和我市四部门28号文件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劳务用工管理情况监管,对劳动关系不清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调查有关情况,出具劳动关系确认证明。
另外,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九、建筑业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停工留薪期满或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2。工伤认定决定书;3。医学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检查检验报告等医学材料;4。职工身份证明和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4 张;5。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建筑业农民工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为保证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业农民工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减轻用人单位的医疗费垫付压力,我市四部门28号文件规定: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开辟绿色通道。对劳动关系明确、受伤事实清楚、劳资双方无争议的,应参照我市伤情较重职工“快认快结”的规定,将工伤认定时限由15 日缩短至3日,最长不超过10日;劳动能力鉴定时限由90日缩短至30日。对伤情较重、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应组织专家上门鉴定。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进一步简化办理手续,材料完整的应当在15 日内核定完毕,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待遇。职工经工伤认定后仍在医疗救治期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办理联网结算手续,减轻用人单位医疗费垫付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