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项目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是什么?
(1)《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天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关于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73号)、《市人力社保局市建委市安全监管局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28号)。
二、建筑业农民工应当怎样参加工伤保险?
(1)《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第三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2)国家人社部、住建部等四部门103号文件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三、我市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费率如何计算?
我市四部门28号文件规定:建设项目参加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比例为工程合同总造价的0.66‰。
四、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我市四部门28号文件规定:本市辖区内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由总承包单位到市或各区县建筑安全质量监管部门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窗口,一次性申报缴纳建设项目使用的全部农民工(包括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经办窗口按照规定核定建设项目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开具《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总承包单位根据缴费通知单缴费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收费专户,缴费专用收据即为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总承包单位办理缴费手续时,应填写《建设项目登记、缴费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建筑工程项目合同或者中标通知书。
五、已经开工在建的项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如何办理?
已经开工在建的项目,尚未参加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应当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工程建设单位按照剩余工程量合理确定剩余投资额和剩余工期,按本条第(三)项规定核算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并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到经办窗口及时补办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