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旅游促进条例》。《条例》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全域旅游、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等主题,以法治方式推进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壮大旅游产业主体,促进旅游业与其他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条例》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是一座历史名城,历史文化底蕴深厚,都市风情、滨海休闲、乡村田园、民俗技艺等特色资源十分丰富。2011年,天津市就颁布实施了《天津市旅游条例》,在规范市场秩序、提升旅游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扩大城市旅游影响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而天津市十二次党代会提出了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大都市、高水平改革开放的大都市、高效能治理的大都市、高品质生活的大都市的奋斗目标。
在此背景下,天津市制定出台了《条例》,就是要以法治方式推进体制机制改革,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丰富旅游产品有效供给,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旅游业与其他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壮大旅游产业主体,使旅游业成为提振消费的主力产业。
《条例》强调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旅游发展规划、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责任;要求在摸清家底、深度挖掘内涵、强化传承的基础上,使资源优势转化为品牌优势、产业优势。
而在壮大产业主体、激发市场活力方面,《条例》规定天津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产业政策,推动旅游产业与其他产业互联互融,创新发展模式,培育全域旅游新业态;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旅游业,支持旅游企业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引导中小旅游企业向专业、精品、特色、创新方向发展,形成各类旅游企业协调发展的格局。
《条例》还强调了要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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