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费者协会今天发布2021年第3号(总8号)消费警示,“盛澜国际酒店”擅自更换婚宴食材“偷梁换柱”,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商家应诚信履约依法赔偿。
消费者宁先生于2020年10月在天津盛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澜国际酒店”)预定2020年12月婚宴6桌,约定当日菜品为“盛澜国际酒店”推介单中的3699元/席A款“永结同心宴”,共计22554元。婚宴当日,“盛澜国际酒店”擅自将A款“永结同心宴”上标示的青斑鱼和比目鱼改变为鳜鱼和黄鱼。此后,宁先生与“盛澜国际酒店”协商无果,于是投诉至天津市消费者协会。
市消协受理投诉后进行了调查并组织调解。“盛澜国际酒店”辩称:一、宁先生与我公司电联确定“永结同心”A款婚宴(推介单),非我公司大厅向消费者展示推介单中“永结同心”A款婚宴,而是我公司后厨使用的“永结同心”A款婚宴(推介单)。二、两款婚宴同名同价位,但大厅向消费者展示的推介单中“永结同心”A款婚宴中的鱼是青斑鱼和比目鱼两道菜,而我公司后厨使用的“永结同心”A款婚宴掌握的是鳜鱼和黄鱼。三、此情况在我公司与宁先生签订合同时就已告知。我公司在宁先生交定金时,与其签订了婚宴服务合同,合同现已丢失。
消费者宁先生称并未与“盛澜国际酒店”签订合同,推介单中“永结同心宴”A款也叫双鱼宴,当初就是看好这个寓意吉祥的双鱼宴才定的,其中的青斑鱼和比目鱼两道菜很上档次,而“盛澜国际酒店”实际提供的是鳜鱼和黄鱼,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赔付婚宴总款30%作为补偿。经两次调解,“盛澜国际酒店”书面答复:就宁先生此事,酒店领导最终解决意见是不给予任何赔偿。
市消协表示,从宁先生陈述的事实看,消费者多次到酒店(大厅)而非“后厨”沟通婚宴事项。从常识看,宁先生预定婚宴的正常渠道应是“酒店大厅”,采信的也应是“酒店大厅”的推介单,宁先生缺乏绕过“酒店大厅”而与“后厨”沟通的可能和必要;从情理看,宁先生交的是青斑鱼和比目鱼的钱,没有认可被替换为价值偏低的鳜鱼和黄鱼的主观可能。在消协调解中,商家称“签订了婚宴服务合同,合同现已丢失”,而宁先生否认曾签订合同。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盛澜国际酒店”或是管理不善,或是捏造事实,最终的结果是不能提供已告知宁先生变更推介单中“青斑鱼和比目鱼”为“鳜鱼和黄鱼”的证明材料。该商家与消费者约定婚宴用菜为推介单“永结同心宴”A款,但实际提供的双鱼菜品与推介单不符且低于推介单菜品价值,单方违反与消费者的约定并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盛澜国际酒店”要秉承诚实信用原则,真实宣传,履约践诺。本案中,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法赔偿,并基于婚宴特殊意义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