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天津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明确本市户籍在租住区无自有住房和非本市户籍在津正式就业且在租住区无自有住房的均可申请。
据介绍,该实施方案明确了保障对象,促进供需适配。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本市户籍在租住区无自有住房和非本市户籍在津正式就业且在租住区无自有住房的均可申请,重点保障环卫、公交、快递、家政等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群体。各区负责组织保障对象资格认定工作,并根据本区保障对象的需求,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房源筹集。
根据该实施方案,本市严格建设标准,提高居住品质。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宿舍型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住宅型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适当配置三居室,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面向本单位职工或特定对象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标准可以结合实际需求适当调整。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套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按照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规定,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增加服务功能。
该实施方案明确了公积金支持政策,符合本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同时明确了公共服务支持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申领本市居住证后,结合其租赁的保障性住房所在区有关规定享受子女义务教育、就业、社会保险、公共卫生、计划生育、证照办理、社区事务、科技申报、职业资格评定、评选表彰等本市基本公共服务,并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享受积分落户政策。
此外,该实施方案加强了权属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严禁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半年(承租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不超过3年,合同到期承租人仍符合条件的可续租,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