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住建委会同相关部门修订《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

  据介绍,本次修订拟缩短预售资金监管期限,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考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已满足入住条件且工程款已基本支付完毕,拟将解除监管节点前移,由“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调整为“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同时,扩大不纳入资金监管项目范围,按照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明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还迁安置住房或购房人无需向开发企业支付房价款的项目不纳入资金监管范围。鉴于非住宅项目在销售管理、施工建设等过程中同住宅项目一致,为更好发挥预售资金监管作用,保护购房人与施工单位利益,删除“独立占地的非住宅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行提取预售资金”,将非住宅项目一并纳入预售资金监管。为进一步促进商品房交易,方便企业和购房人签约,结合当前电子支付的广泛应用,在原有的网点柜台、资金监管专用POS机交款的基础上,增加网银转账方式,便于购房人将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同时,本次修订将优化资金拨付流程,明确未网签退款流程,为方便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办理未网签退款手续,减少人员往返,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取消缴款通知书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房价款应当自办理退房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此外,还将增加对于资金扣划后的处理。根据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增加资金扣划后企业责任条款,如相关部门扣划监管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用自有资金补足扣划资金,以保证项目后续建设,发挥资金监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