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洋介绍,为了把好储存安全关,实现常储常新,该条例对地方政府储备的储存管理作出规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地方政府储备的储存地点进行合理布局。地方政府储备承储企业应建立并按照规定保存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入库、储存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情况。

  为了确保粮食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该《条例》对地方政府储备轮换作出了规范,地方政府储备实行均衡轮换制度,依据储存品质指标,参考储存年限,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进行轮换,保证地方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储存期间,经检验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轮换出库。轮换入库的地方政府储备应当为粮食生产年度内的新粮,并经具备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达到轮换计划规定的要求。不得将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等粮食作为食用用途出库。

  该条例明确了地方政府储备的储备动用管理制度,对地方政府储备的动用作出规范。市和区人民政府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市场供求变化和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等,按照有利于稳定市场、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动用地方政府储备。动用地方政府储备,应由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政府储备动用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恢复库存。同时,该条例规定了社会责任储备制度,根据国家规定,在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粮食市场调控需要,统筹考虑地方政府储备和粮食产销情况,确定社会责任储备的规模和布局。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对承担的社会责任储备履行仓储保管职责,确保数量、品种、质量安全符合要求,服从政府调控。

  该条例规定了严格的监管措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应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同时,加强信用监管,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建立健全统一的地方政府储备信息管理系统,对地方政府储备的数量、品种、质量、仓储保管状况等实行动态远程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粮食储备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查处。

  《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本市粮食储备工作,确保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标志我市粮食储备管理工作正式驶入法治轨道。市人大常委会将依法运用听取专项报告、组织视察、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对《条例》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推动《条例》各项规定有效实施、落实到位。”市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副主任李玉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