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应经公安机关登记、安装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公安交管部门表示,无牌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属交通违法行为,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非机动车号牌将面临最高1000元罚款的处罚。

  近年来,我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呈上升趋势,自2018年4月13日由天津市政府同意,天津市公安局对外发布通告开展了电动自行车免费登记上牌工作后,至今仍有一些电动自行车没有按规定登记上牌即上路行驶,个别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违规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多发,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存在严重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甚至极个别无牌车辆发生事故后逃逸,给侦破工作带来困难。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从法律层面对以上问题进行了规范。第三十四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登记、安装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三)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四)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驾驶人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安交管部门提示广大市民,《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未依法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属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将对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人员依法予以处罚。电动自行车仍未登记上牌的市民,请尽快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