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为宣传民法典,弘扬新时代法治精神,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今晚报联合主办、共同推出民法典宣传专栏——让民法典深入人心。专栏稿件自今年7月21日刊发以来,赢得读者广泛好评。本期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为广大读者解读“民法典新增守约方救济制度”。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为了完善违约责任制度,充分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民法典新增一项守约方救济制度:请求违约方承担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段昊博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本条适用的前提是:第一,当事人一方违约;第二,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但可以替代履行。在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债务人的义务可以由第三人替代履行,守约方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该规定不但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也有利于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合同义务。
其中,根据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债务主要指,有高度的人身依赖性的债务,比如委托合同、合伙合同、劳务合同、演出合同等产生的债务,多基于对债务人技能、人品等高度信任,如果强制履行可能会造成对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侵犯。如某著名演员的演出义务就不能强制履行,也不具有可替代性。
而替代履行的常见适用情形有:一是出租人维修义务的替代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二是生态环境的替代修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该条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人的替代修复责任。三是债务人不拆除搭建物的替代履行。比如在相邻关系中或者租赁合同中,负有不搭建建筑物义务的债务人,债权人要求其拆除搭建物的,债务人不拆除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负担由第三人拆除该搭建物的费用。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守约方的请求权,属于实体法的请求权,不以进入执行程序为前提。因此,上述规定与民事诉讼中规定的强制措施不同。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对于以劳务、服务等行为为标的的债务,债务人不履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替代履行措施。比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