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肖某系某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2020年8月份左右,该公司从印度进口两批冷冻姑鱼。第一批到达宁波港后,肖某委托朱某办理了相关手续及第三方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后发往江苏销售。第二批冷冻姑鱼于11月25日到达宁波港,肖某仍委托朱某办理清关及运输,但没有要求做第三方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肖某计划把这批冷冻姑鱼运到南京做核酸检测,但需要排队七天左右。随后,肖某找到顾某帮忙联系就近存放。顾某通过沈某联系到蚌埠市淮上区某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付某。付某向本地市场监管部门咨询后告知沈某,进口冷冻鱼入库需要提前报备并要求“四证”齐全,即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海关消杀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证明。

  为使这批冷冻姑鱼顺利放入冷库,肖某把第一批冷冻姑鱼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的采样、报告时间、柜号均作了修改,并把修改后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及其他“三证”通过微信发给顾某,顾某转发给了沈某。付某收到沈某提供的“四证”后即履行报备手续,并表示可以进货。当日,该批冷冻姑鱼共2600箱到达蚌埠,存入物流公司冷库。

  12月19日,淮上区疾控中心对该批冷冻姑鱼进行采样,并送往蚌埠市中医院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蚌埠市中医院报告在送检的样本中检出1份新冠病毒核酸阳性样本。随即,全市61名冷冻姑鱼直接暴露者及其接触人员全部集中隔离,并向外地的6名直接暴露者及接触人员、本批次冷冻姑鱼流入地发出协查函,浪费了大量公共资源,引起了社会恐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致使新冠肺炎病毒有传播的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蚌埠淮上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