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上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全市首例新冠肺炎病毒疫情期间因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并当庭判决驳回原告翟某的诉讼请求。

  2020年2月15日,红桥区芥园街道办事处根据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对原告翟某名下房屋楼顶鸽棚予以拆除。原告翟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芥园街道办事处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1元及恢复鸽棚原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其所有房屋跃楼顶南北两侧露台自行搭建鸽棚,估测面积合计60平方米。该鸽棚未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经属地社区居民委会审查、同意。为饲养信鸽,原告在楼道内堆放大量鸽粮和杂物。其间,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原告鸽棚、鸽粮和杂物等情况影响公共卫生,附近居民也多次举报投诉。

  2020年2月11日,根据市、区两级疫情防控指挥部部署,红桥区九部门联合发出《通告》,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饲养鸽专项治理,要求饲养鸽子的居民对违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棚亭及利用阳台、窗户、露台、屋顶等违规设置超大超宽鸽舍等问题在2月15日前自行拆除整改。被告芥园街道办事处查明相关情况后当日向原告当面送达了《通告》,并与其谈话,讲解疫情防控期间的有关防控措施。原告接到通知后将饲养的信鸽转移至他处,但未拆除鸽棚。2月15日中午,经沟通后,原告拒绝配合,被告执法人员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对鸽棚予以拆除。

  原告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自行搭建鸽棚,在楼道内堆放大量鸽粮和杂物,对环境清洁和公共卫生产生影响,存在次生、衍生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隐患,属于市、区两级疫情防控指挥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发布的《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加强畜禽及野生动物管控治理的意见》《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加强畜禽及野生动物管控治理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要求清理拆除的对象。

  被告为履行市、区两级疫情防控指挥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发布的《意见》《通知》设定的职责义务,制定工作预案且做了必要准备;履行了告知送达义务、听取了原告的陈述和辩解意见,在原告未自觉履行应尽义务的情况下,实施应急处置措施,拆除了原告的鸽棚,符合正当程序原则。

  法院同时认为,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情况下,对违法、不符合标准鸽棚卫生问题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论是清扫还是消毒,都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公共卫生问题。公共卫生问题如不能及时彻底解决,对居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心理压力都会造成一定影响,且存在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风险,不利于疫情总体防控。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公共利益和整体成本方面考量,采取拆除这一应急处置措施是最优选择。被告芥园街道办事处实施应急处置措施行为,于法有据,应确认合法,原告赔偿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