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乘地铁你最怕什么?

  讲真,人多拥挤什么的已经习惯了,更怕遇上看视频不带耳机,开着功放还很大声……

  这聒噪的声音简直令人崩溃

  近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出台新规,对在地铁上使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等不文明现象出手了!

  新版《天津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从天津市交通运输委获悉,新版《天津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以下简称新《守则》)已于近日印发,自2019年9月25日起施行。

  《守则》共十五条。其中,第三条至第七条规范了乘客进站环节,包括安全检查、携带物品、购票乘车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范了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应遵守的规定,明确了多种禁止行为;第十三条规定了对运营服务不满意时投诉处理方式;第十四条明确了违反《守则》的惩治措施。

  与2007年版天津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相比,新《守则》对乘客进站、安检、购票、乘车、出站全过程进行规范,着重对影响环境卫生、乘车秩序、运营安全的禁止行为进行了细化明确,可有效引导广大乘客文明出行、规范乘车。

  市交通运输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加大宣传引导和监督管理力度,并结合“信用交通省”创建建立乘客信用评价体系,与广大市民乘客共同构建和维护良好的交通出行环境。

  天津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秩序,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的乘车环境,依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本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和车厢内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乘客应按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检查并强行进站或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乘客禁止携带禁、限带物品进站乘车(具体禁、限带物品目录参见公安机关公告)。安全检查人员发现携带禁、限带物品的,有权按规定处置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50千克,长度不得超过1.8米,宽和高均不得超过0.5米,不得携带妨碍站内及车内通行和对运营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其它物品乘车。

  第六条  乘客应按我市票务规定购票乘车,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票(卡)乘车。1.2米以下儿童须在成人陪同下乘车。

  第七条  醉酒者、传染病患者、无监护人陪同的精神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乘车。

  第八条  乘客乘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候车时应自觉排队,禁止越过安全线,禁止倚靠站台门;

  (二)乘车时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先下后上,在车门两侧排队上车,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

  (三)列车到达本次终点站时,应全部下车;

  (四)列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第九条  乘客禁止有下列影响环境卫生和乘车秩序的行为:

  (一)吸烟(含电子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乱写乱画或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二)携带动物(警犬、导盲犬除外)乘车;

  (三)携带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的物品及其他影响公共卫生的物品;

  (四)大声喧哗、弹奏乐器、外放音视频、卖艺、乞讨、健身等;

  (五)携带自行车(含折叠自行车)、充气气球,使用各类滑板车、自动平衡车、滑轮鞋、滑板等;

  (六)不购买车票、强行出入闸机;

  (七)一人同时占用多个座位,踩踏车站和车厢内的座席;

  (八)在列车车厢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九)推销产品、广告宣传或从事营销活动。

  第十条  乘客禁止有下列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二)在轨道线路上放置、丢弃障碍物;

  (三)列车车门或站台门提示警铃鸣响时强行上下列车,车门或站台门关闭后扒门;

  (四)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五)损毁轨道交通范围内的各项设施、设备,擅自移动、遮盖、污损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

  (六)在车站范围内长时间滞留、躺卧,在车站、车厢或疏散通道内堆放物品、设置摊点等影响疏散的行为;

  (七)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乘客应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车站内的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机以及其它有关设备设施,不得故意损坏。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乘客应保持冷静,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或按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三条  乘客对轨道交通运营服务不满意,可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或投诉,但不得影响车站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和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守则规定的乘客,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劝离或拒绝提供服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乘客,运营单位应报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守则自2019年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