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本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公开庭审 污染土壤地下水 判赔256万余元

  昨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蓟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诉李某、郑某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原告诉请法院判决二人承担连带赔偿污染清除费用及损害恢复费、事务性费,共计256万余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蓟州区人民政府指定蓟州区生态环境局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被告李某、郑某某长期在蓟州区上仓工业园区内一加工点从事拆解废旧电瓶、铅熔炼等非法行为,造成所在区域土壤与浅层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一中院合议庭当庭宣判,被告李某、郑某某赔偿原告蓟州区生态环境局污染清除费用及损害恢复费用2298012元,事务性费用265014.5元,共计256302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