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小刘去年12月通过北京德佑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找了一份在东丽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档案整理的兼职,该工作是按照工作量来支付工资,但工作4天后,她频繁被换岗位,自觉无法达到公司既定的工作量,于是提出辞职。4天的实际工作量产生了110多元的工资,她先后多次向该公司招聘人员询问是否可以拿到工资,对方都是肯定的答复,并让她耐心等待,追讨近俩月,得到最终的答复是:“你的工资不结算,低于一个月的都是试用期不合格!”无奈之下,小刘只得微博求助。

  市民兼职做档案管理 

  去年12月10日,小刘从一个兼职群内看到,东丽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招聘兼职档案管理人员,主要负责将所有档案进行数字化扫描。负责此项工作的是北京汉王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其又找了北京德佑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员招聘。前往东丽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面试后,所有面试人员都被加入了一个群里,在这个群里,德祐公司的工作人员发了工资明细,大致意思是每天有个工作量标准,多劳多得,工作第一周后完不成既定工作量辞退并按照实际工作量计算,到达100%工作量额外奖励100元。其中特别注明“包含成长期(前两周)在内,未做满一个月离开的人员都按照实际工作量计算工资。无任何补助”。

  4天后离职追讨报酬俩月

  虽然兼职没有合同,但小刘考虑到是为东丽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工作,比较有保障,于是就决定去上班。可实际工作时她发现和当初想的不太一样,因为是流水线工作,自己的工种没活儿时就要去学习其他岗位的操作来加快进度,熟悉新的岗位都需要时间,速度就会变慢,工作量就不会高,造成了恶性循环。审核标准也不太一样,经常被返工,返工不计算工作量。基于此,小刘在工作4天后提出了辞职,她特别询问了北京德佑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工资的事情,对方说可以结算,但要等到下个月同一批次人员一起结算支付,也就是2019年1月11日。

  到了1月11日,工资的事情还是没有音讯,小刘再次询问,得到的答案还是等。小刘拿到了一份工资表,显示的确有她的工作量,合计工资是110多元。期间,小刘几次询问,几次催促,直到2月24日,北京德佑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告知没有她的工资。从小刘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截图可以看到:“不用找我了,你的工资不结算,整体工资低于500都不结算,我没拿你的钱,汉王这边认为低于一个月的都是试用不合格。”小刘说,虽然只有100多元,可工作4天她也付出了劳动,也产生了工作量,这笔报酬应该给她。

  12333热线:建立劳动关系就应支付工资

  记者就此事也拨打了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12333热线,工作人员表示,即便是非全职人员,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提供了劳动,那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相应的工资,即便小刘只干了4天,用人单位也应该支付工资。

  那么小刘该如何维权?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的王然律师建议,东丽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既然将这个项目交由北京汉王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双方应该签订了合同。小刘也可以要求东丽区不动产登记事物中心帮助协调解决,如果解决不成,可以走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东丽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我们不监管人员招聘问题

  记者查询后得知,去年东丽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将“不动产登记档案数字化扫描”项目实施政府采购,其后北京汉王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在招标书上第六条明确规定“对相关的档案资料内容,不向采购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

  对于小刘的问题,记者今日也采访到了东丽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的张主任,针对记者提出的几个问题,他也一一进行了解答。

  问题一:

  合同中是否约定不能将项目人员招聘交给第三方公司?

  张主任表示,没有这样的条款和约定。

  问题二:

  出现了小刘这样的问题,该由谁来解决?

  张主任说,小刘应该找北京德佑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和北京汉王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去解决。关于人员招聘问题与中心无关。

  问题三:

  小刘在东丽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内工作,又是为中心做档案数字化扫描,中心没有监管责任?

  张主任回答:“我们为他们提供了办公场地,但是我们只监管工作量的完成、工作质量的好坏和工作时限,关于其公司内部人员聘用和管理问题,我们不负责,也没办法去监管。”

  汉王公司:我只负责业务 不负责工资

  记者近两日一直试图联系北京汉王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此项目的一位叶姓女经理,但打电话不接,发短信不回。其后一次电话接通,接听电话人表示她不是叶经理,叶经理外出没带手机,记者要求对方回电话,未果。今日,在联系到东丽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后,叶经理终于给记者打来了电话,表示这两天她很忙,一直在开会。问到小刘的问题,叶经理说,她只管业务,工资的事情还是要联系北京德佑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德佑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小刘未达公司培训期限 视为自愿放弃薪资

  该公司的张经理回复,小刘于2018年12月通过网络渠道应聘该公司发布的岗位,招聘信息中明确注明至少工作一个月,她在2018年12月11日参加入职培训,并于2018年12月15日自行离职,共参加了4天的入职培训,并未达到公司要求的培训期限,因此视为其自愿放弃薪资,并未对其发放培训期内的劳务费用,并不存在主观故意拖欠工资。经过协商,该公司已支付她4天内的劳务费用,并决定在以后的工作中,制定更加严谨、明确、细致的招聘信息,对于此次事件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该公司愿意承担全部责任,与天津市东丽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