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来所咨询:2018年12月某日,作为一名驾校学员,我驾驶牌照号为津C学的桑塔纳牌小轿车在路上练习,当时车内副驾驶还乘坐着我的教练。我将车在南开区某路边停靠下车开门时,车左侧前门与对方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的右侧车把接触,造成对方头部外伤、头皮血肿。后对方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3000余元,请问该笔赔偿费用应当由我承担吗?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田伟、尹敬静律师解答:首先,您不应该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因您作为学员到驾校学习驾驶技术,并交纳了学习费用,双方建立了技术培训合同关系。您在接受驾驶技术培训中驾驶机动车辆与对方发生交通事故,由于您尚不具备驾驶技能,还属于驾校的学员,此次事故的发生与您车辆上乘坐的教练员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您的教练员属于该车辆的实际支配人,没有尽到排除交通险情的义务,致使对方身体受伤,由于您所在驾校的教练产生重大失误侵害了对方的民事权益,由此给对方所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您的教练应依法负有赔偿责任。

  律师认为,鉴于教练员属于驾驶员培训学校雇佣的教练员,事故发生在雇佣活动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您的教练负有的赔偿责任,应由雇佣单位驾驶员培训学校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