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医疗保障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市蓟州区下仓镇中心卫生院等4家定点医疗机构和3名参保人予以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1天津市蓟州区下仓镇中心卫生院

  存在办理冒名住院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天津市医疗保障局于2018年12月26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9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鉴于其违法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立案调查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主动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不予罚款。

  2天津津南安济医院

  存在办理冒名住院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天津市医疗保障局于2018年12月26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9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鉴于其违法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立案调查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主动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不予罚款。

  3天津河东兴民医院有限公司(天津河东兴民医院)

  存在办理冒名住院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天津市医疗保障局于2018年12月26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9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鉴于其违法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立案调查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主动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不予罚款。

  4天津大港鑫鑫医院(普通合伙)

  存在办理冒名住院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天津市医疗保障局于2018年12月25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9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鉴于其违法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立案调查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主动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的行为,符合《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不予罚款。

  5参保人员孟淑玮(12010619590214XXXX)

  存在使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看病购药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五十二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医疗保障局于2018年12月26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9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鉴于其已主动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符合《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不予罚款处罚。

  6参保人员张荣芹(13282719560125XXXX)

  存在通过办理虚假糖尿病、偏瘫门特登记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复查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天津市医疗保障局于2018年12月26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9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取消其糖尿病、偏瘫门诊特定疾病登记。鉴于其主动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的行为,符合《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不予罚款处罚。

  7参保人员吴桂英(12010419560302XXXX)

  存在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医疗保障局于2018年12月24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9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取消其糖尿病门特登记。鉴于其已主动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符合《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不予罚款处罚。

  市医疗保障局

  医保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电话:27680150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81号

  来源:天津医保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