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市政府日前出台《天津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销售、申请登记以及上牌等程序均做出详细规定,同时明确,对利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申请
有效证件一人一辆
本办法所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指专供下肢残疾的残疾人代步使用的、具有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申请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持有有效的残疾人证,且下肢确有残疾、上肢功能正常,无其他妨碍正常驾驶的疾病。同一申请人,只能申请登记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不得将车辆转借他人。
销售
联合发布产品公告
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公告管理。市残联、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单位联合发布产品公告,明确在本市销售、使用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公告应当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申请动态予以更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本市现行有效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公告,并确保所销售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已纳入本市产品公告。
上牌
不得伪造变造号牌
已办理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和号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需要更换或者更新发动机、车架的,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过户、登记相关手续;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公安机关登记并悬挂本市号牌后,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使用其他号牌,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
上路
随车带证不得营运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随车携带残疾人证,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鼓励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对利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换证
半年之内办理手续
2018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取得登记证和车辆号牌的原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车辆所有人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带车辆、车辆登记证及身份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换证换牌手续,领取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和新号牌。
2019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前购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辆所有人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带车辆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提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材料。
已纳入产品公告的,发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和号牌;未纳入产品公告的,发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临时登记证和临时号牌,临时登记证和临时号牌有效期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