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因《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6〕18号)即将到期,市住建委对原有政策进行了修订,拟定了《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实施细则》涉及天津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经营管理、使用退出管理等工作,其中明确——

  已取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的家庭,户籍地区住建委负责查验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情况,家庭人口按照补贴人口认定。

  户籍地区住建委对未取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家庭的户籍、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的,视为无房;家庭成员名下有住房的,按该处住房面积认定;家庭成员有两套(处)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认定。

  各区住建委每季度应当组织一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公开登记,每季度末月将下季度登记计划(登记方案、公告和下季度安排),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持有效《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的申请家庭,在登记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登录指定网站等方式进行登记。

  已确定选房顺序的家庭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依次选房。摇号入围后放弃选房资格、未参加选房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选定住房的家庭,视同放弃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且自《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注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可提出互换住房申请。

  凡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的家庭,在规定期限内,停发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经营单位不予办理续租手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房管局不再受理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请。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7月9日至2021年7月19日,可将意见发送至zfbzzxyyglb@tj.gov.cn。

  以下为《实施细则》全文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使用、退出等行为,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4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津政规〔2020〕5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权移交属地工作方案的通知》(津住建保〔2020〕50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经营管理、使用退出管理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政策制定、指导、推动、监督和协调。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度计划制定、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使用、运营管理、动态监管等工作。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事务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各区住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  请

  第四条 申请人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手续:

  (一)已取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须为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到户籍地区住建委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承诺书》(附件1),提出申请。

  (二)未取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的家庭,由申请人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到户籍地区住建委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承诺书》,提出申请:

  1。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2。家庭成员户口簿。

  因就业在本市落户2年以上,仍在本市工作的单位城镇集体户籍的申请家庭,提供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

  3。家庭户籍地住房和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拥有私产住房的,提供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合法、有效的《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从市场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将住房出售或置换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置换协议书;房屋被征收的,提供正式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申请家庭无法提供户籍地房屋证明材料的,区住建委可通过系统查询,并结合申请人承诺认定住房情况。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提供受理申请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相关证明或申请人承诺。

  4。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区住建委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核对,原件无误的,退回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申请优先摇号的家庭,应当提供申请优先摇号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区住建委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对,并对相关材料复印存档。

  1。家庭成员中有肢体一、二级残疾或者视力一、二级盲的,提供相应残疾等级的第三代《残疾人证》及户籍地街道残联出具的残疾等级和类别证明。

  2。有伤残军人且残疾等级在六级(含)以上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户籍所在地区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开具的肢体、视力残疾证明;持有《天津市定期补助人员证》的退役军人。

  3。持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4。持有相应表彰证书的国家、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5。持有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荣誉证书。

  6。持有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政治部颁发的国家综合型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证》、《消防员证》和《学员证》的消防救援人员。

  7。由民政部门提供需优先保障的年满18周岁孤儿名单。

  8。其他符合国家和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安排条件的,以相应文件要求为准。

  (四)因申请人重病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申请手续,被委托人须持本人、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确认的委托书。

  第五条 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为单人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独立户籍满3年的。

  (二)离异1年以上(以判决书或调解书日期为准)或丧偶的。

  (三)非独立户籍的未婚人员,须与父母共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父母为市内六区、环城四区以外户籍或已双亡的,可单独申请。父母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内有住房的,须认定为该申请人住房。

  (四)申请人(或配偶)与未婚子女在同一地址分别落有户籍的,应当共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章 资格审核

  第六条 已取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的家庭,户籍地区住建委负责查验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情况,家庭人口按照补贴人口认定。

  第七条 户籍地区住建委对未取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家庭的户籍、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区住建委告知其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收入和财产情况;不符合条件的,开具《不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告知单》。

  (一)户籍认定。申请家庭户籍以户口簿记载为准,按具有市内六区、环城四区的城镇居民户籍(含因就业在本市落户的单位城镇户籍集体户口)认定。

  户籍落在已发布征收公告的征收片的家庭申请公租房,各区住建委不受理其申请。如确为非被征收人或非安置对象的,须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征收单位出具《征收(补偿)安置情况证明》(附件2)后,可受理其申请。

  (二)人口认定。申请家庭人口按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认定。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户籍父母也可作为家庭人口认定。离婚未满1年人员,可作为家庭成员与同户籍父母共同申请。

  家庭人员中有因结婚新增、新出生、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津定居、退出现役、在外地上学毕业、离婚、知青及其子女、刑满释放人员迁入申请人户籍的,或按政策在津新落户的,不受落户时间限制。因其他原因迁入申请人户籍满3年的,可作为家庭人口认定。

  父母为市内六区、环城四区以外户籍的未满18周岁人员,可由其同户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申请人共同申请。父母已双亡的未满18周岁人员,应当随其合法监护人共同申请。

  (三)住房认定。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的,视为无房;家庭成员名下有住房的,按该处住房面积认定;家庭成员有两套(处)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认定。

  1。申请家庭有私产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不动产权属证明记载面积认定;承租公有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计租面积乘以相应系数计算。高层和多层成套住房系数为1.3;平房和非成套住房系数为1.15。

  2。申请家庭原住房出售或置换,且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其他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已出售或置换住房面积核定计算;家庭成员再购买住房的,按所购住房面积计算;住房出售或置换3年以上的,已出售或置换住房不认定面积。

  3。申请家庭原住房被征收(拆迁)实行货币安置,且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其他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面积核定计算;住房被征收(拆迁)3年以上的,被征收(拆迁)住房不认定面积。

  4。离婚人员住房以法院判决或者离婚协议及履行结果为依据认定。

  5。申请家庭户口簿有迁移记录,且迁移时间不满3年的,须对迁移地址房屋情况进行核查。申请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住房不作为现住房认定。

  (四)收入核查。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天津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08〕47号)及有关规定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民政部门将核查结果转户籍地区住建委。

  第八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不足3人家庭,原则上承租一居室或一个居住空间户型的住房;3人及以上家庭,可承租一居室单元住房(或一个居住空间)户型或二居室单元住房(或二个居住空间)户型的住房。单亲家庭成员为父女或母子关系且子女年龄在年满14周岁以上,可选择承租一居室或二个居住空间户型的住房。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为异性(不含夫妻),且被监护人年满14周岁,也可选择承租一居室或二个居住空间户型的住房。

  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一类)的家庭,配租标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担保和发证

  第九条 在签订租赁合同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可自行选择采取保证人或者履约承诺方式提供担保。

  第十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申请家庭可免于租赁担保:

  (一)已取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一类)资格的家庭。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截至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之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提供租赁担保:一是申请人和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已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且月缴存额合计500元以上的;二是在本市仍在缴存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3万元以上的。

  申请家庭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单》、《补充公积金个人查询单》和《按月住房补贴查询单》。免于租赁担保的家庭,由户籍地区住建委审定,留存其查询单原件,开具《免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担保证明》(附件3)。

  第十一条 采用保证人担保的申请家庭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租赁合同规定的租金缴纳义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代为支付租金。

  保证人应当为法律规定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一个保证人仅可为一个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提供保证担保,不得多次担保。已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作为保证人的,不得提供担保。保证人不再提供保证担保,且完成变更担保手续后,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二条 采用履约承诺方式的申请家庭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承诺履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填写《履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诺书》(附件4),同意在取得《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后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不将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私产住房或公有住房出售、置换、赠与或过户、分户、并户给申请家庭成员以外人员。当申请家庭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租赁合同义务时,属地区住建委属地区住建委及项目经营单位可依承诺通过法律途径处置该房产。

  第十三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及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反馈相关区住建委。区住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开具《不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告知单》。

  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5个工作日内自行举证,逾期不举证的,视为认同;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并自行举证的,经区房管局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的,可恢复其申请资格。

  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住建委开具《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附件5),且自开具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提出申请后,区住建委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时限要求。申请家庭因提供材料不齐、未交回收入核查单或未提供租赁担保等原因,距申请时间已超过6个月的,视为自动放弃,住房保障系统自动作注销处理。申请家庭在重新提交相关材料后,仍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章  登记摇号选房

  第十五条 属地区住建委应当组织项目经营单位做好房源登记、摇号以及选房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各区住建委每季度应当组织一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公开登记,每季度末月将下季度登记计划(登记方案、公告和下季度安排),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每季度结合各区房源登记计划制定下一季度登记安排,并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登记公告内容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以及租金标准、配租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登记形式、摇号形式、咨询电话、摇号结果公布途径等相关信息。

  各区住建委通过项目现场张贴、区政务网公布等多种方式发布登记公告(附件6)。

  第十八条 持有效《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的申请家庭,在登记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登录指定网站等方式进行登记。

  (一)登记组别。申请家庭按照《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标明的优先组、补贴其他组及非补贴其他组分别进行登记。

  (二)登记户型。登记同组别家庭按照一居室单元住房(或一个居住空间)户型、二居室单元住房(或二个居住空间)户型分别登记;符合承租一居室单元住房(或一个居住空间)户型房屋条件的申请家庭不得承租其它户型房屋;符合承租二居室单元住房(或二个居住空间)户型房屋条件的申请家庭可以承租一居室单元住房或二居室单元住房(一个居住空间或二个居住空间)户型房屋。

  第十九条 登记结束后,项目经营单位采取自愿报名、抽签等方式在登记家庭中确定参加摇号活动人选,具体人选数量由项目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项目经营单位采用计算机程序摇号方式,按照登记组别和户型分别摇出申请人的选房顺序。当房源不能满足前类别家庭需求时,后续类别家庭不再组织摇号。同类别申请人的入围人选及选房顺序,通过摇号等方式一次性确定。

  摇号全过程可邀请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和公证机构现场监督。摇号结果应经摇号操作人员及监督人员等现场确认。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摇号结果可通过项目现场张贴、区政务网公布等方式进行发布。摇号未入围家庭,可在取得的《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有效期内,参加下一批项目登记。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房源、入围家庭数量情况,实行分批选房。选房按照优先组、补贴其他组及非补贴其他组次序进行。

  项目经营单位向已确定选房顺序的家庭开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选房通知单》(附件7)。

  已确定选房顺序的家庭持《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选房通知单》,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依次选房。项目经营单位根据入围家庭选房结果向其开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选房确认单》(附件8)。摇号入围后放弃选房资格、未参加选房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选定住房的家庭,视同放弃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且自《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注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六章 承租资格复核

  第二十二条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并经摇号入围的申请家庭,在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前,应当进行承租资格复核。

  第二十三条 属地区住建委组织项目经营单位将本项目摇号入围申请家庭信息提交户籍地区住建委,对申请家庭现人口、住房情况进行核查,与其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时的情况进行对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认定为承租资格复核合格:

  (一)人口、住房情况均未变化的;

  (二)人口、住房情况发生以下变化,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且配租标准不变的。包括:原申请人死亡、共同申请人变更、住房情况发生变化和按现行申请人认定范围原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调整为申请人四类情形。

  第二十四条 经户籍地区住建委复核合格的申请家庭,项目经营单位可进行后续配租;复核不合格的,户籍地区住建委向其开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复核不合格通知单》(附件9)。申请家庭可在规定期限内自行举证,经复核仍不合格的,户籍地区住建委向其开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复核结果告知单》(附件10)。

  第二十五条经复核不合格的申请家庭,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对人口或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需重新办理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审核。户籍地区住建委向申请家庭开具《重新审核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通知单》(附件11)。项目经营单位验证配租情况后,为其开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情况告知单》(附件12),同时将公共租赁住房《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退还申请家庭。

  (二)申请家庭到户籍地区住建委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经审核合格的,为其发放新的《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并注明“该家庭已入围===项目,原申请人为===”。

  (三)申请家庭在规定期限内,将新的《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送交项目经营单位,项目经营单位重新提交资格复核申请。逾期未送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项目配租资格。

  第二十六条 出现以下几种情形的,需履行如下程序后方可提交资格复核。

  (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注销的,项目经营单位为其开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情况告知单》,同时将《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退还申请家庭。申请家庭到户籍地区住建委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经审核合格的,为其发放新的《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并注明“该家庭已入围===项目,原申请人为===。”

  申请家庭在规定期限内,将新的《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送交项目经营单位,项目经营单位重新提交资格复核申请。逾期未送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项目配租资格。

  (二)正在进行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年审的,待租房补贴资格年审合格后,项目经营单位重新提交资格复核申请。

  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年审不合格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一并注销,按“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注销或过期的”情形处理。

  (三)正在进行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信息变更的,待其变更完毕后,项目经营单位重新提交资格复核申请。

  补贴信息变更是指对录入错误的申请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变更,不包含补贴人口调整等其他补贴资格变更情形。

  第二十七条 申请家庭在办理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变更或年审变更手续后,需重新进行资格复核。

  第七章 租金与签约

  第二十八条 属地区住建委应当组织项目经营单位做好租金核算、入住手续办理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每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项目经营单位按照核定的项目租金标准,结合楼层、朝向调剂系数确定。

  (一)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租金,应收租金计算到人民币元,元以下尾数四舍五入。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计算基础分数为100分,顶层楼层的调减10分,整套住房无朝南窗户的调减10分,顶层且无朝南窗户的调减20分。

  (三)房屋租金=租金标准×建筑面积×(100分-调减分数)。

  (四)租赁不满整月的,应交租金=房屋租金/30天×实际租赁天数。

  第三十条申请家庭确定所选住房后,项目经营单位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缴存租房保证金通知书》(附件13)、《开立代扣租金银行卡通知单》(附件14)和《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交纳通知单》(附件15)。申请人在约定时间内,持通知书按照规定标准到指定银行缴存租房保证金和首月租金。银行核对申请人所持《开立代扣租金银行卡通知单》和《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交纳通知单》,与其签订租金代扣协议,发放租金代扣卡,收取首月租金。

  逾期未缴存租房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自《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注销之日起1年内不接受重新申请。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按约定日期持租房保证金和房屋租金缴款凭证与项目经营单位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承租人公约》(附件16)并办理入住手续。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姓名须与《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中申请人姓名一致。有保证人的,承租人、共同承租人和保证人应共同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三十二条 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申请人可与补贴发放单位签订《委托代扣租房补贴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协议书》(附件17),约定所享受的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用于交纳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租金。

  第三十三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家庭可凭《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手续通知单》(附件18)等相关材料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协议书》,约定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交纳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租金。

  第三十四条 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一类)家庭选房后,需持项目经营单位发放的《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一类)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告知书》(附件19),到户籍地区住建委换领《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通知单》。项目经营单位凭申请家庭所持《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通知单》(附件20)为其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

  第八章  担保方式变更

  第三十五条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的家庭,可申请变更其他租赁担保方式。

  第三十六条 申请变更租赁担保方式的家庭,应到户籍地区住建委提交《租赁担保方式变更申请书》(附件21),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已取得承租资格未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家庭,提供《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已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提供《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三)原租赁担保材料;

  (四)申请变更保证人的,区住建委留存复印件后退还其原公证书,按照新公证书确定保证人信息;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户籍地区住建委对申请家庭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原租赁担保方式及配租情况进行确认。对因办理登记确认或选房手续无法提供《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家庭,开具《租赁担保方式变更通知书》(附件22)。项目经营单位查验申请家庭提供的《租赁担保方式变更通知书》,对确为已登记未选房或已选房未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家庭的,开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情况告知单(担保变更)》(附件23),并退还《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原件及原履约担保材料。

  经确认材料齐全、可予变更租赁担保方式的家庭,户籍地区住建委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办理租赁担保相关手续:

  (一)已取得承租资格未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家庭,区住建委向其开具新的《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

  对已登记未选房或已选房未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家庭,在其《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上标注“该家庭已入围==项目,现已办理租赁担保方式变更,请持本通知单到原项目办理后续手续”。

  (二)已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家庭,区住建委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项目经营单位办理后续手续。

  在接到区住建委提交信息后,项目经营单位通知该家庭重新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完毕后,原《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终止履行,变更后的履约担保方式及新《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生效。

  项目经营单位收回申请家庭及保证人持有的原《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在本单位留存、申请家庭及保证人持有的原《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上加盖“作废”章后,与其重新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结束日期与原租赁合同结束日期一致。变更后租赁担保方式为保证人担保的,保证人应当一并签定《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九章 房屋互换

  第三十八条 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可提出互换住房申请。

  第三十九条 属地区住建委应当组织项目经营单位做好互换家庭资格审核及后续手续办理等各项工作。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之间互换住房遵循“平等自愿、无偿互换;统一平台、统一管理”原则。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互换的承租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没有违反住房保障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行为;

  (二)首次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满一年后可提出互换申请,租赁期间内只允许互换一次;

  (三)申请人(承租人)、共同申请人(共同承租人)和保证人书面达成一致意见;

  (四)承租同一套型住房不同小区的家庭之间可进行互换;

  (五)承租家庭不欠缴房屋租金、物业费、供热费等相关费用;

  (六)原承租房屋室内设施设备无缺失、无损坏;

  (七)原承租房屋无拆改或已恢复原状;

  (八)原承租房屋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承租家庭互换住房时,应当向本项目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互换条件的家庭,准予互换。项目经营单位禁止将未配租住房或者腾退后的住房与有换房意向的家庭互换。

  第四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政务网设立“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平台”,承租家庭可登陆后发布、查询房屋互换信息。

  第四十三条 有换房意向的承租家庭双方达成住房互换意向后,填写《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互换意向书》(附件24),承租家庭双方申请人(承租人)、共同申请人(共同承租人)、保证人签字确认,并携带以下材料向各自承租房屋项目经营单位提出换房申请。

  (一)申请人(承租人)、共同申请人(共同承租人)、保证人身份证明;

  (二)《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互换意向书》;

  (三)《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四十四条 对提出互换房屋申请的承租家庭,项目经营单位应对其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进行确认。

  (一)对因租房补贴资格注销等原因导致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无效的,应告知其重新办理相应资格审核手续。

  (二)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仍有效的家庭,项目经营单位应对其可互换房屋户型,租赁期间全额缴纳租金,已缴纳承租房屋相关费用,承租房屋无拆改或已恢复原状,承租房屋室内设施设备无缺失、无损坏,承租家庭未对房屋原装修进行拆改或已恢复原状等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互换房屋条件的,项目经营单位在其《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互换房屋申请审核表》(附件25)上填写意见,上报属地区住建委;不符合互换房屋条件的,项目经营单位书面告知承租家庭。

  经属地区住建委审核,符合互换房屋条件的双方承租家庭,可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协议》(附件26),约定在未完成互换手续时,先行搬家,并承诺在搬家后按照规定时间继续完成原房屋退租和新房屋入住签约相关手续。

  (三)互换房屋承租家庭应当与保证人共同到新项目经营单位办理配租入住手续。项目经营单位为互换房屋双方办理互换手续,互换房屋双方均应配合办理,逾期办理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由逾期办理一方承担。

  第四十五条 承租家庭互换住房后,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互换家庭原承租房屋租赁合同在其办理完腾退房屋手续当月解除,新承租房屋起租日期自其搬家后次月1日起生效,新的租赁合同期限为该家庭原租赁合同(指互换前承租的住房)的剩余租赁期限,新租金按照换房后的租金标准计算。新租赁合同到期前三个月,新调换家庭应当进行续租申请。

  互换家庭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承租资格变化,租房保证金缴存标准升高或降低的,应当办理保证金补交(《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补交租房保证金通知书》)(附件27)或退还手续。

  第十章 人口变化调房

  第四十六条 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在本小区内调整承租房屋。

  (一)承租期间家庭人口发生变化、已按照规定办理资格变更手续并取得新的《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且需调整承租户型。

  (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无欠租同时无其他违反现住房《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行为。

  第四十七条 属地区住建委应当组织项目经营单位做好承租家庭人口变化调房审核及后续手续办理等各项工作。

  第四十八条 承租家庭可持承租人身份证明、新取得的《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及《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向所承租项目经营单位提交《公共租赁住房调房申请》(附件28)。

  第四十九条 项目经营单位按照承租家庭登记顺序,初步审核申请调房家庭是否符合调房条件,填写《公共租赁住房调房申请审核表》(附件29),对符合条件家庭按照户型分组登记并报属地区住建委审核。审核合格的,由项目经营单位进行公示;不合格的,退回项目经营单位。

  第五十条 项目经营单位每月对属地区住建委审核合格的承租家庭信息在本小区进行公示,并注明项目经营单位和属地区住建委举报电话,公示期5个工作日。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5个工作日内自行举证,属地区住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调房条件的,可办理调房手续;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调房资格。

  属地区住建委每月25日前,对辖区内公示的调房家庭信息对外公布。

  第五十一条 项目经营单位可根据本项目房源情况,按照相关规定为公示合格的承租家庭办理调房手续。申请家庭调房配租顺序以申请时间先后为准。新的租赁合同期限,为该家庭调房前承租住房租赁合同的剩余租赁期限,新租金按照换房后的租金标准计算。

  第十一章 承租人婚姻变化人口调减

  第五十二条 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承租家庭成员离异,且婚姻存续期间无欠租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再承租该公共租赁住房的一方可申请调减公共租赁住房共同申请成员。对于共同申请的子女,依据司法文书,可与抚养人一并调减或保留。

  第五十三条 户籍地区住建委应当做好申请调减人口的承租家庭资格审核相关工作;属地区住建委应当组织项目经营单位配合做好资格审核以及不符合条件家庭腾退相关工作。

  第五十四条 要求调减的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材料原件到户籍地区住建委提出书面申请,区住建委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项目经营单位对其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有欠租及其他违反《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行为确认后,户籍地区住建委对原承租家庭变更后是否符合承租以及调减条件出具审核意见。

  第五十五条 户籍地区住建委向承租家庭发放《变更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通知单》(附件30),承租家庭应当在收到通知30天内办理资格重新审核手续。对变更后符合现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核手续;对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以及拒绝腾退住房的,户籍地区住建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原承租家庭发放《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附件31),并向项目经营单位发放《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告知书》(附件32)。

  (二)注销申请调减人员承租资格和配租信息;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一并注销其补贴资格或不良信用记录。

  (三)对剩余承租家庭成员建立住房保障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十六条 项目经营单位接到《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告知书》后,向该家庭发放《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通知书》(附件33)。

  收到《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通知书》的承租家庭,合同期满前应当退出所承租房屋。逾期拒不腾退的,项目经营单位对其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承租家庭合同期满至腾退期间的房屋使用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收。

  第十二章 资格变更

  第五十七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承租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认定条件的家庭,按照如下规定调整承租房屋:

  (一)配租标准不变的家庭,可继续承租原房屋;

  (二)配租标准变化需调整承租房屋的家庭,可申请本小区内调整房屋,或者根据届时房源重新参加登记摇号;

  (三)配租标准上调且书面承诺仍承租原房屋的,可继续承租原房屋。

  第五十八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已办理过租赁担保手续,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租赁担保手续。

  第五十九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主动申报家庭情况变化的承租家庭,如离异不满一年的,户籍地区住建委可受理其资格变更申请,按照规定审核相关资格,不受离婚未满1年限制。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认定条件的家庭应当退出承租房屋,也可在项目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为其安排的搬迁期满后腾退住房。

  第六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中承租人去世,共同承租人仅剩一人,且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随其法定监护人共同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经户籍地区住建委审核合格的,可继续承租原房屋,租赁合同期延续原合同期限。法定监护人为非津户籍的,可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

  第六十一条 承租家庭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类型变化,新的补贴资格生效后,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可按照新标准领取补贴。

  第六十二条 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家庭资格变更应当依序履行资格受理、租房保证金调整和租赁合同挂接程序。

  第六十三条 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承租家庭,应当重新申请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及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

  (一)办理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

  1。受理。户籍地街道办事处受理属于上述转换情形家庭的新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申请时,需查验其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申请相关材料,以及《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2。发证。户籍地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和区住建委,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后,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相应的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证明。该资格证明仅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办理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类型转换使用,不得办理市场租房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户籍地区住建委在申请人的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证明上注明“须持此资格证明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

  (二)办理公共租赁住房资格

  1。受理。户籍地区住建委需在上述家庭取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证明后,重新受理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

  2。发证。户籍地区住建委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程序审核后,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并在其上注明“==类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新申请补贴转入。”

  第六十四条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转换后,继续承租原住房家庭的租房保证金应进行调整。属地区住建委应当组织项目经营单位做好承租家庭租房保证金调整相关手续。

  (一)租房保证金调整原则:

  1。补贴类型递升的,应当进行租房保证金调减;

  2。补贴标准递降的或租房保证金通过司法途径已扣补缴欠租,且剩余金额低于应交标准的,应当按照应交标准补缴租房保证金。

  (二)承租家庭向项目经营单位提出租房保证金调整申请,并提交原《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新取得的《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项目经营单位为其办理调整手续。

  1。未变更承租人的家庭,调减的租房保证金及利息直接划入租金代扣卡,用于缴纳后续承租期间房屋租金。

  2。变更承租人的家庭,办理租金代扣卡变更手续后,调减的保证金及利息划入原承租人租金代扣卡。

  项目经营单位向《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上载明的新申请人开具《公共租赁住房代扣卡申请人变更通知单》(附件34)。新申请人持本人、原承租人身份证明及《公共租赁住房代扣卡申请人变更通知单》,到租金代收银行开立新申请人租金代扣卡、注销原租金代扣卡。原租金代扣卡注销后,卡内金额可取出。

  第六十五条 项目经营单位为已调减及不需调减租房保证金的承租家庭,办理新取得的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与租赁合同挂接手续。租赁合同结束日期与原租赁合同结束日期一致。自租赁合同成功挂接当月,新取得的租房补贴资格生效。

  第六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在承租期间,符合条件的共同承租人可以申请变更为该房屋新承租人。共同承租人有两人(含)以上的,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变更。

  (一)共同承租人按原《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共同承租人”确定。

  (二)变更新承租人的申请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与监护人(家庭)共同配租,并由监护人提出变更新承租人申请。

  (三)承租人死亡,无共同承租人的,产权人或经营单位可以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该住房。

  第六十七条 因家庭成员结婚、新出生人员等原因增加人口的,按照申请家庭人口认定规则,增加共同承租人。

  第六十八条 申请承租资格变更的家庭,需向项目经营单位提交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簿、身份证原件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变更承诺书》(附件35)等相关材料,项目经营单位对其资格变更申请进行确认。

  原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监护人申请变更为新承租人的,提供共同承租人法定监护人证明;增加共同承租人的,提供结婚证或出生证明等。

  第六十九条 非补贴家庭资格变更应当依序履行资格受理、租房保证金调整和租赁合同挂接程序。

  第七十条 户籍地区住建委受理承租家庭的资格变更申请,查验《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变更承诺书》以及其他申请变更材料。街道办事处、民政和区住建委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程序审核后,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新的《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并标注“非补贴类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资格变更”字样。

  (一)原承租人死亡的,申请家庭人口按原《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共同承租人认定;监护人申请变更为新承租人的,监护人(家庭)一并认定。

  (二)增加共同承租人的,申请家庭人口按照资格审核规则认定。

  (三)承租家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租赁担保手续。

  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承租家庭,户籍地区住建委向其发放《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告知单》,承租家庭可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对逾期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原租赁合同期满时退出承租房屋。

  第七十一条 变更新承租人的家庭,按照承租家庭共同承诺,租房保证金及利息直接划转至新承租人账户。

  (一)租房保证金因已通过司法途径划扣、补缴欠租等原因,剩余金额低于应交标准的,应当按照应交标准补缴保证金。

  (二)变更后的新承租人持本人身份证、《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原件,到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办理变更租金代扣卡手续。经营单位向其开具《公共租赁住房代扣卡申请人变更通知单》。

  新承租人持本人和原承租人身份证明、《公共租赁住房代扣卡申请人变更通知单》到租金代收银行开立新申请人租金代扣卡、注销原租金代扣卡,按照承租家庭共同承诺,原租金代扣卡内金额全额划转至新租金代扣卡。

  第七十二条 项目经营单位为新承租人办理新取得的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与租赁合同挂接手续,租赁合同结束日期应与原租赁合同结束日期一致。

  项目经营单位与新承租人及家庭全体成员重新签订新的《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通过保证人进行履约担保的,保证人应共同签订新的《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十三章  续租

  第七十三条户籍地区住建委按照续租条件审核承租家庭续租资格;属地区住建委组织项目经营单位做好承租家庭续租相关工作。

  第七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在承租期间,认真履行《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且申请人及配偶没有新增住房,租赁期满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续租条件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可以续签租赁合同,继续承租现公共租赁住房。

  第七十五条 承租家庭办理续租需要依序履行续租确认、资格审核及续签合同程序。

  第七十六条 对租赁期内认真履行《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承租家庭,项目经营单位入户告知其可办理续租手续,并向其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通知书》(附件36)。承租家庭在《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通知书》上填写意见,选择继续租赁或租赁期满退出承租房屋。

  对租赁期内违反《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承租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入户告知其限期整改,并向其发放《公共租赁住房限期整改通知书》(附件37)。

  对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的承租家庭,经营单位入户告知其共同承租家庭成员办理房屋退出手续。

  第七十七条 项目经营单位将租赁期内认真履行《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家庭的申请信息提交户籍地区住建委。户籍地区住建委对该家庭承租人和配偶的现住房情况与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的情况进行审核,核实已提供的保证人情况,并填写审核意见。

  (一)对经审核符合续租条件的家庭,项目经营单位为其办理后续续租手续;对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承租家庭,户籍地区住建委向其发放《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续租条件通知单》(附件38)并告知理由;对需重新办理租赁担保手续的,户籍地区住建委告知申请人重新办理租赁担保手续。

  (二)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家庭,应当在接到《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续租条件通知单》5个工作日内到户籍地区住建委申请复核。户籍地区住建委对其资格进行复核并向其出具《公共租赁住房续租条件复核结果告知单》(附件39)。

  第七十八条 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续租条件的,经营单位与承租家庭重新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在现租赁合同中补充填写续租有关内容。续租起始日期为现租赁合同期满次月1日,期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对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续租条件,且初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已办理租赁担保手续的家庭,现租赁担保手续仍然有效,直至承租家庭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为止。

  初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时未办理租赁担保手续的家庭,续租时不需办理租赁担保手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以提供保证人方式进行租赁担保的家庭,户籍地区住建委应当同时审核保证人情况,保证人死亡或丧失保证能力的,申请续租的承租家庭需重新办理租赁担保手续。

  保证人应当与被担保家庭共同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在现租赁合同中补充填写续租或搬迁期有关内容。

  第七十九条 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承租家庭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自行退出承租房屋,项目经营单位向承租人开具《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通知书》。

  违反《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经告知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以及合同到期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项目经营单位向其开具《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通知书》,租赁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此类家庭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退出承租房屋,逾期拒不腾退承租房屋的,项目经营单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腾房,合同期满至腾退期间的房屋使用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收。

  第八十条 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项目经营单位安排搬迁期,并向其开具《关于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搬迁期的通知》(附件40),同时在现租赁合同中补充填写有关搬迁期的内容,承租家庭在搬迁期内可继续承租现房屋,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届时租金标准确定。搬迁期起始日期为现租赁合同期满次月1日,期限不超过12个月。搬迁期满,承租家庭应自行退出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承租家庭,认真履行《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在搬迁期内仍可领取住房保障租赁补贴。

  第十四章退出

  第八十一条 属地区住建委应当组织项目经营单位做好承租家庭不良信用记录、退出等相关工作。

  第八十二条项目经营单位应当将发生如下情形的承租家庭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一)经催告,欠缴租金累计满6个月的;

  (二)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与他人调换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擅自改变承租住房使用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的;

  (四)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所承租住房6个月以上的;

  (六)依法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而拒不退出的;

  (七)其他需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的行为。

  对于已建立不良记录家庭,违约行为已整改或已退出承租房屋的,可撤销其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十三条凡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的家庭,在《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停发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经营单位不予办理续租手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房管局不再受理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请。

  第八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出现如下情形的,需退出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一)租赁合同期满后,选择不再续租的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或者伪造相关证明骗取房屋承租权的;

  (三)自租赁合同起租日起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未搬入所承租住房或未实际居住的;

  (四)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与他人调换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擅自改变承租住房使用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的;

  (六)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所承租住房6个月以上的;

  (八)经催告,欠缴租金累计满6个月; 

  (九)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且购买房屋已交付使用满2个月的;

  (十)购买其他住房、接受赠予或继承房产,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

  (十一)租赁期内,经核查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

  第八十五条 退出原承租房屋应当依序办理如下手续:

  (一)申请。承租人提前解约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项目经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承租人租赁期满选择退出承租房屋的,视为已提出书面申请。如承租人死亡的,由共同承租人代为办理。无共同承租人的,可由保证人或承租人的继承人代为办理退租手续,如无保证人、承租人的继承人的,可由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代为办理。

  (二)验房。承租人腾退房屋后,项目经营单位实地查验房屋,对室内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无损坏的可为其办理退房手续;对室内有拆改,设施设备有缺失、损坏的,要求恢复原状后再为其办理后续手续。

  (三)收取费用。未欠缴租金、暖气费、物业费相关费用的,项目经营单位收回租赁合同(保证人租赁合同)、房屋钥匙和水、电、燃气等使用卡,并结清水、电、燃气费,停止计算房屋租金。

  (四)提交审核。项目经营单位登陆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填写《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退房审核表》,并上传退租申请、身份证复印件、供暖费、物业费交款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要件。因承租人死亡申请退租的,需上传死亡证、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与承租人关系证明。填写后提交属地区住建委审核。

  (五)清退保证金。项目经营单位向属地区住建委提交租房保证金清算申请。经属地区住建委审核后,提交市住保中心将租房保证金本息从租房保证金账户划拨至承租人租金代扣卡。

  (六)清算租金。项目经营单位通过系统清算租金,需退还承租人租金的,退还租金数额按已交纳末月租金与实际发生末月租金的差额计算。

  (七)清户。属地区住建委出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退款单》(附件41),项目经营单位将退款单交承租人。承租人到代收租金银行办理租金及保证金退费手续,并终止租金代扣协议,注销租金代扣卡。

  第八十六条因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发现不符合补贴条件,依据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相关规定对其违规行为处理后,租赁期内该家庭可以继续承租原住房。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6〕18号),同时废止。

  来源 | 天津市住建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