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6月3日发布《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管理,提高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质量和基金使用效能,积极稳妥推进长护险试点工作。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本市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以及与街道(乡镇)、民政等部门签订运营本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合同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可自愿申请提供居家护理服务,并按规定签订长护险服务协议,强化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的管理服务。

  《通知》明确,纳入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是与定点护理机构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的医师、助理医师、护士,以及具备养老服务相关培训资质的职业培训学校或经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认定或者委托的机构颁发相关证书的养老服务相关人员。定点护理机构应与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重点明确培训方案和内容、服务质量管控、劳动报酬等双方权利义务。与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合作的,医疗机构相关医师、助理医师、护士应与定点护理机构签订劳务协议,纳入该机构护理服务人员统一管理。

  医师、助理医师、护士;按照规定取得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的医疗护理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取得具备养老服务相关培训资质的职业培训学校培训并颁发有关证书的养老护理员;以及近三年参加民政部门培训合格的养老护理员,直接作为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其他未取得有关证书的人员,可以按规定从业并提供护理服务,在自行或由定点护理机构组织参加相关培训并获得有关证书后,作为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

  2021年6月1日前已在定点护理机构工作满3个月但未取得有关证书的养老服务相关人员,临时作为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限期于2021年12月1日前参加相关培训并获得有关证书。到期未取得有关证书的,取消纳入长护险护理人员范围。

  规范了规范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供给管理。定点护理机构应合理规范每名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和实际已护理重度失能人员配比,原则上按照1:1提供服务的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数量占本机构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总数的比例,2021年12月底前不高于30%,2022年6月底前不高于20%,2022年12月底前不高于10%。

  在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结算方面,重度失能人员凭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等,由定点护理机构办理手续,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其中,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个人支付给定点护理机构;应由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护理机构结算。其中,每月居家护理费用不高于2100元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和75%比例报销;每月高于2100元的,按照2100元和75%比例报销。

  《通知》强化了对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监督管理,定点护理机构不得通过伪造、变造护理服务有关资料,或者虚构服务等方式,违规获得或骗取长护险基金。定点护理机构和有关个人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服务协议规定内容的,按照协议规定进行处理;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的行政处罚规定范畴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