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新天津生态城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规定》。

  规定提出↓↓

  生态城管理委员会每年设立“中新天津生态城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人才的引进、培养与奖励。依据《中新天津生态城引进人才认定标准》将人才划分为7个层次和特色人才。

  人才引进政策

  01 引进对象

  生态城重点引进智能科技、现代文旅、大健康、绿色金融、教育培训、数字经济等主导产业发展所需要的优秀人才。

  02 购房补贴

  第1至第7层次人才来生态城工作的两年内在生态城购买自用商品住宅,可按层级分别享受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以不超过总房款为准,分三年发放,第一年发放40%,第二年发放30%,第三年发放30%。

  03 工作津贴

  第1至第7层次人才可按层级分别享受每月10000元、8000元、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800元工作津贴。工作津贴每年发放一次,发放期限两年。

  04 人才落户

  人才及其配偶、子女落户,由生态城人力社保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按照天津市有关户籍政策予以积极协助办理。

  05 未就业配偶生活补贴

  人才随迁配偶未就业的,按照20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补贴期限不超过一年。

  06 子女教育

  人才子女有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需求的,由生态城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协调优先安排入园入学。

  07 健康关爱

  第1至第4层次人才,指定医疗卫生机构为其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每年提供一次免费体检。

  08 决策机制

  对生态城发展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和特色人才,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采取“一人一策”、“一队一策”、“一企一策”的方式制定支持方案,积极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和特色人才。 

  人才培养和奖励政策

  01 本土人才培养

  对区内人才达到外引人才标准的,享受外引人才同样政策待遇(购房补贴、工作津贴和未就业配偶生活补贴除外)。 

  对生态城用人单位经培养新达到第1至第3层次人才标准的人才,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02 国际化人才培训

  鼓励和支持对专业技术人才开展国际化人才培训。按照择优资助的原则,重点资助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国外技术培训,对其发生的培训费用按照2万元/人的标准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03 专业技术人才培养

  鼓励开展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对重点领域人才开发项目发生的培训费用,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4万元。

  04 鼓励职业技能竞赛

  鼓励和支持生态城各类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重点竞赛活动一次性给予费用资助10万元。

  05 技能人才培养

  对在生态城工作期间获得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赛前2名的技能人才,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对在生态城工作期间取得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高级工(三级)证书的人员分别给予2000元、1500元、1000元奖励。

  06 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鼓励和支持参加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前2名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07 取得职称奖励

  对在生态城工作期间取得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奖励。

  08 博士后人才补贴

  对博士后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的在站博士后,给予每人每年经费补贴15万元。

  09 鼓励人才柔性引进

  鼓励柔性引才,对与生态城用人单位有具体合作项目并产生实际效果的第1至第4层次人才,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

  10 创新评价机制

  对有突出贡献的专业骨干特别是中青年拔尖人才,可不受学历和任职年限限制,破格申报相应的职称;对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额定人员,以及在促进生态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贡献突出的各类专业人员,可以越级申报职称。

  11 忠诚奉献奖

  对在生态城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第1至第7层次人才和特色人才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2万元。

  12 延迟退休

  对生态城建设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群众认可度高的名医、名师和名校长等高级专家,根据区域发展需要和个人意愿,可遵照国家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政策规定,按程序审核批准后,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平台支持政策

  01 院士专家工作站资助

  对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单位,一次性给予经费资助100万元。

  02 博士后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资助

  对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单位,一次性给予经费资助20万元;对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一次性给予经费资助10万元。

  03 科研院所资助

  对落户生态城的各类科研院所,成功引进或新培养5名以上第1至第5层次人才一次性给予经费资助20万元。

  04 “创新之星”企业资助

  对被评选为生态城“创新之星”的企业,成功引进或新培养5名以上第1至第5层次人才一次性给予经费资助20万元。

  中新天津生态城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区和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构建可持续性发展的人才机制,促进中新天津生态城(以下简称“生态城”)的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天津市以及滨海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生态城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原则]生态城引进、培养和奖励人才坚持突出重点、科学评价、注重实效、统筹实施的原则。

  第三条[管理部门]中新天津生态城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人才工作的统筹规划。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规定中各项人才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符合生态城产业发展导向的用人单位和人才。

  (一)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包括:

  1。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均位于生态城范围内的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2。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均位于生态城范围内的中央企业及其下属企业;

  3。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重点单位。

  (二)本规定所称人才依据《中新天津生态城引进人才认定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进行认定,共划分7个层次和特色人才,适用于本规定的政策和其类别专项支持政策。

  第五条[人才条件]第1至第7层次人才应当与生态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生态城连续正常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特色人才应当与生态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生态城连续正常缴纳3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

  第六条[专项资金]生态城管理委员会每年设立“中新天津生态城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人才的引进、培养与奖励。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补贴、资助和奖励,均在“中新天津生态城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政策衔接]本规定遵从“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对于同时适用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和生态城政策的,先执行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的政策,重复部分予以核减,不足部分再补充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人才引进政策

  第八条[引进对象]生态城重点引进智能科技、现代文旅、大健康、绿色金融、教育培训、数字经济等主导产业发展所需要的优秀人才。

  第九条[购房补贴]第1至第7层次人才来生态城工作的两年内在生态城购买自用商品住宅,可按层级分别享受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以不超过总房款为准,分三年发放,第一年发放40%,第二年发放30%,第三年发放30%。

  第十条[工作津贴]第1至第7层次人才可按层级分别享受每月10000元、8000元、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800元工作津贴。工作津贴每年发放一次,发放期限两年。

  第十一条[人才落户]人才及其配偶、子女落户,由生态城人力社保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按照天津市有关户籍政策予以积极协助办理。

  第十二条[未就业配偶生活补贴]人才随迁配偶未就业的,按照20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补贴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子女教育]人才子女有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需求的,由生态城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协调优先安排入园入学。    

  第十四条[健康关爱]第1至第4层次人才,指定医疗卫生机构为其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每年提供一次免费体检。

  第十五条[决策机制]对生态城发展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和特色人才,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采取“一人一策”、“一队一策”、“一企一策”的方式制定支持方案,积极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和特色人才。 

  第三章 人才培养和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本土人才培养]对区内人才达到外引人才标准的,享受外引人才同样政策待遇(购房补贴、工作津贴和未就业配偶生活补贴除外)。

  对生态城用人单位经培养新达到第1至第3层次人才标准的人才,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第十七条[国际化人才培训]鼓励和支持对专业技术人才开展国际化人才培训。按照择优资助的原则,重点资助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国外技术培训,对其发生的培训费用按照2万元/人的标准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鼓励开展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对重点领域人才开发项目发生的培训费用,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4万元。

  第十九条[鼓励职业技能竞赛]鼓励和支持生态城各类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重点竞赛活动一次性给予费用资助10万元。

  第二十条[技能人才培养]对在生态城工作期间获得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赛前2名的技能人才,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对在生态城工作期间取得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高级工(三级)证书的人员分别给予2000元、1500元、1000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鼓励和支持参加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前2名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取得职称奖励]对在生态城工作期间取得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人才补贴]对博士后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的在站博士后,给予每人每年经费补贴15万元。

  第二十四条[鼓励人才柔性引进]鼓励柔性引才,对与生态城用人单位有具体合作项目并产生实际效果的第1至第4层次人才,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二十五条[创新评价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专业骨干特别是中青年拔尖人才,可不受学历和任职年限限制,破格申报相应的职称;对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额定人员,以及在促进生态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贡献突出的各类专业人员,可以越级申报职称。

  第二十六条[忠诚奉献奖]对在生态城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第1至第7层次人才和特色人才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2万元。

  第二十七条[延迟退休]对生态城建设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群众认可度高的名医、名师和名校长等高级专家,根据区域发展需要和个人意愿,可遵照国家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政策规定,按程序审核批准后,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第四章  平台支持政策

  第二十八条[院士专家工作站资助]对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单位,一次性给予经费资助100万元。

  第二十九条[博士后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资助]对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单位,一次性给予经费资助20万元;对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一次性给予经费资助10万元。

  第三十条 [科研院所资助]对落户生态城的各类科研院所,成功引进或新培养5名以上第1至第5层次人才一次性给予经费资助20万元。

  第三十一条[“创新之星”企业资助]对被评选为生态城“创新之星”的企业,成功引进或新培养5名以上第1至第5层次人才一次性给予经费资助20万元。

  第五章  政策兑现程序

  第三十二条[政策兑现]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规定中各种补贴、资助和奖励等优惠政策的兑现。

  第三十三条[申报程序]以上政策的申报事项全部实行线上办理,申报单位登陆生态城门户网站(www.eco-city.gov.cn)“城心办”智慧申报平台进行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各类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政策兑现,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将取消其所享受的政策待遇,追回发放资金,并予以通报曝光;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解释权]本规定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中新天津生态城引进人才认定标准

  第一层次人才

  1。诺贝尔奖获得者。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4。其他具有相当贡献的各类人才。

  第二层次人才

  1。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2。“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 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3。中国建筑设计大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4。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二等奖(排名前3位);

  (2)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排名前3位);

  (3)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排名前3位);

  (4)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3位);

  (5)长江学者成就奖;

  (6)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7)何梁何利奖;

  (8)“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荣誉称号;

  (9)孙冶方经济科学奖著作奖、论文奖前2名。

  5。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

  (3)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4)国家“863计划”项目专题负责人;

  (5)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主任;

  (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7)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6。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重大项目负责人。

  7。近5年,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含外籍)”、“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负责人。

  8。近5年,在《Nature》或《Science》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者。

  9。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人选,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人选。

  10。近5年,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11。近5年,中国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12。其他具有相当贡献的各类人才。

  第三层次人才

  1。省部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 省部级人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2。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科技发明奖一等奖(排名前3位);

  (2)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位);

  (3)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3。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负责人(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负责人(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课题组负责人(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成员,课题组负责人(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5)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副主任前2名;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主任;

  (6)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7)文化部优秀专家。

  4。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重大项目课题主持人(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5。近5年,“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

  6。近5年,国家级医疗卫生重点学科负责人或学术技术带头人。

  7。近5年,全国名校长、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获得者。

  8。近5年,入选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

  9。近5年,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企业组、团队组前2名获奖项目主要负责人。

  10。近5年,获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11。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12。中国专利奖银奖、省级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13。天津市“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14。其他具有相当贡献的各类人才。

  第四层次人才

  1。博士后出站留(来)生态城创业或工作的人员。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从事相关工作领域者。

  3。近5年,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前3位)。

  4。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项目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5。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6。省市级重点中学校长、省市级三级医院院长。

  7。近5年,省、市(副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

  8。近5年,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省级赛企业组、团队组前2名获奖项目主要负责人。

  9。天津市“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10。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11。其他具有相当贡献的各类人才。

  第五层次人才

  1。取得国内高校博士学位,或取得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国(境)外高校博士学位者。

  2。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从事相关工作领域者。

  3。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且从事相关工作领域者。

  4。近5年,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第1名。

  5。其他具有相当贡献的各类人才。

  第六层次人才

  1。取得硕士学位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及海外知名高校全日制研究生毕业生。

  2。其他具有相当贡献的各类人才。

  第七层次人才

  1。取得学士学位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及海外知名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2。其他具有相当贡献的各类人才。

  特色人才

  在生态城居住、工作、创业,其特长和手艺有特点、有专长、有影响,创造性成果得到社会认可,作出较大贡献的传播达人、创客人才、能工巧匠、技术能手等各类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