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里有粮,心中不慌。”5月26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用法治力量提升我市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筑牢调节粮食市场供求和应对突发状况的“第一道防线”。

  “近年来,我市不断完善体制健全机制,优化储备规模和结构布局,2020年底,我市地方储备粮总规模已经超过国家核定规模,有力保障了我市粮食安全。”市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副主任李玉星说,作为粮食主销区,我市粮食对外依赖度较高,为更好保障粮食安全,迫切需要将粮食储备管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和政策措施,转化为规范的制度安排,推动我市粮食储备管理工作科学发展。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洋介绍,条例共九章57条,包括总则、计划管理、储存管理、储备轮换、储备动用、社会责任储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对储存地点进行合理布局

  为了把好储存安全关,实现常储常新,条例对地方政府储备的储存管理作出规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对地方政府储备的储存地点进行合理布局。

  地方政府储备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保存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入库、储存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情况。

  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进行轮换

  为了确保粮食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地方政府储备实行均衡轮换制度,依据储存品质指标,参考储存年限,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进行轮换,保证地方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储存期间,经检验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轮换出库。

  轮换入库的地方政府储备应当为粮食生产年度内的新粮,并经具备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达到轮换计划规定的要求。地方政府储备轮换出库,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进行出库质量安全检验。不得将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出库。

  政府依法动用地方政府储备

  为有效发挥地方政府储备服务国家宏观调控和应对突发事件的作用,条例对地方政府储备的动用作出规范:市和区人民政府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市场供求变化和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等,按照有利于稳定市场、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动用地方政府储备。

  动用地方政府储备,应当由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政府储备动用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恢复库存。

  在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

  为落实粮食储备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要求,提高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条例规定了社会责任储备制度:一是根据国家规定,在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二是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粮食市场调控需要,统筹考虑地方政府储备和粮食产销情况,确定社会责任储备的规模和布局。三是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对承担的社会责任储备履行仓储保管职责,确保数量、品种、质量安全符合要求,服从政府调控。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行为

  为强化地方粮食储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了严格的监管措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审计监督。加强信用监管,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健全统一的地方政府储备信息管理系统,对地方政府储备的数量、品种、质量、仓储保管状况等实行动态远程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粮食储备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为推动我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市人大常委会将依法运用听取专项报告、组织视察、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对条例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推动条例各项规定有效实施、落实到位。”李玉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