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天津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日前,天津政务网刊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天津全市划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三类共311个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区),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总体目标

  到202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功能得到基本恢复,产业结构和布局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

  到2035年,建成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生态环境质量根本好转,生态系统健康安全,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实现良性循环,基本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共生共荣。

  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划分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区)

  全市共划分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三类311个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区),其中陆域生态环境管控单元281个,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管控区30个。

  优先保护单元(区)指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的区域,共111个,其中陆域优先保护单元108个,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以及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重要湿地等各级各类保护地和生态用地;近岸海域优先保护区3个,主要包括海洋特别保护区和自然岸线等。

  重点管控单元(区)指涉及水、大气、土壤、海洋及自然资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共180个,其中陆域重点管控单元165个,主要包括中心城区、城镇开发区域、工业园区等开发强度高、污染排放强度大,以及环境问题相对集中的区域;近岸海域重点管控区15个,主要包括工业与城镇用海、港口及特殊利用区域。

  一般管控单元(区)指除优先保护单元(区)和重点管控单元(区)之外的其他区域,共20个,其中陆域一般管控单元8个,近岸海域一般管控区12个。

  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以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区)为基础,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确三类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区)的管控要求,建立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优先保护单元(区)以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为导向,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开发建设活动,严守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

  重点管控单元(区)以产业高质量发展和环境污染治理为主,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进一步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深入推进中心城区、城镇开发区域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及生活、交通等领域污染减排,严格管控城镇面源污染;优化工业园区空间布局,强化污染治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改造;加强沿海区域环境风险防范。

  一般管控单元(区)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生态环境保护与适度开发相结合,开发建设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