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税务局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本市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多种税费综合申报。

  纳税人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及印花税等多种税费时,可选择综合申报。各税(费)种纳税期限不变,综合申报可以同时支持纳税期限为按月、按季、按半年的申报。纳税人可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进行综合申报。

  税务人士提示,下列情形暂不纳入综合申报范围:非居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土地增值税跨区申报;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预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