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天津在全市范围开展“小金库”问题专项治理,严肃查处了一批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为建立“小金库”问题长效防治机制,天津又有新动作!

  治理“小金库”

  为进一步强化资金资产管理,铲除滋生“小金库”问题的土壤,日前,市财政局网站刊发了《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和村级 财务规范管理健全防治“小金库”问题 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就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和村级财务规范管理、健全防治“小金库”问题长效机制提出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了7方面22项任务,其中包括:

  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严禁由一人兼任会计和出纳,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鉴或密钥,严禁空白票据提前加盖印鉴。各单位要制定出纳、会计、稽核等岗位人员交流轮岗制度,在出纳、会计、稽核等财务管理岗位工作满五年的应安排交流轮岗。

  高校、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单位通过“非现金”结算方式收取学生各项费用。严禁巧立名目违规收取借读费、赞助费等。

  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等。

  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建设

  01 压实内部控制建设责任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要落实内部控制建设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亲自过问、亲自督办,切实保障内部控制制度得到全面贯彻执行,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意识和重视程度,将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02 建立关键岗位制衡机制

  各单位要重视对财务管理关键环节、关键岗位的制衡,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岗位责任制,配齐财务管理岗位人员,明确出纳、会计、稽核等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严禁由一人兼任会计和出纳,严禁不具备职权的部门或人员经办货币资金业务。

  03 落实财务人员轮岗制度

  各单位要制定出纳、会计、稽核等岗位人员交流轮岗制度,由单位人事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组织实施,并作为干部交流轮岗机制的组成部分,不具备在本单位轮岗条件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跨单位进行交流,在出纳、会计、稽核等财务管理岗位工作满五年的应安排交流轮岗,暂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要采用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发现不称职的要及时进行岗位调整,对轮岗后发现原工作岗位存在失职或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追责。

  04 规范账户和印鉴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银行账户时,应当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承诺不得向资金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资金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建立健全印鉴密钥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印鉴的刻制和登记、保管和使用、注销和封存,同时每个账户要配备2个密钥和相应密码,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鉴或密钥,严禁空白票据提前加盖印鉴,防范印鉴、密钥管理和使用风险。

  05 做好风险评估和排查

  各单位要将经济活动风险的识别与排查纳入“三重一大”事项范畴,每年至少对经济和业务活动风险进行一次评估,对识别出的风险事件逐一建立有效的防控应对措施,并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切实保证经济活动运行中的行政风险、法律风险、廉政风险可防可控,按照风险事件等级制定相应惩戒措施,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

  严格单位资金支出管控

  06 严格归垫资金审批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对实有资金账户垫付资金行为的管理,对确需垫付资金的要严格按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通过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垫付财政资金。除个人所得税、福利费、社会保险缴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和经财政审批归垫资金外的其他资金,严禁以低于限额的方式,将财政资金分多笔从零余额账户划转至本单位或本系统其他单位的实有资金账户,脱离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杜绝套取资金行为的发生。

  07 严格履行资金支付程序

  各单位要完善资金流出管理,建立健全动账提醒机制和网上银行操作制度,资金支付必须经过申请、审批、复核、支付等手续,强化资金流出全过程动态监控。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动账提醒限额,将付款信息发送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财务部门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会计和出纳等人员。大额资金流转及支付要严格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相关情况要在单位内部以适当形式公开,加强资金流出的监督控制。

  08 推行“非现金”结算方式

  各单位要借助互联网、信息化手段建立缴费平台,在收取押金、服务费、展(摊)位费、培训费、废品处置等资金时推行“非现金”结算方式。高校、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单位通过升级校园卡、完善缴费和支付功能、采用银行卡、移动支付等“非现金”结算方式收取学生各项费用。确有现金结算事项的,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单独配置保险柜存放,做到人走柜锁,保险柜的钥匙、密码由专人保管;确需由业务部门收取的,要当日与财务部门交接,严禁资金在业务部门滞留。现金结算事项要定期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严禁巧立名目违规收取回扣款、评审费、借读费、赞助费等,严禁将收取的费用存入个人账户。

  09 细化会议和培训经费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会议、培训等经费管理,年度会议(三类会议)、培训计划等要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同意。办理会议、培训等费用报销手续时,要附项目审批文件、会议或培训通知、参加人员签到表以及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严格按规定审核费用,并以“非现金”方式结算会议费。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列支,严禁套取会议费、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10 从严管控课题科研经费

  各单位要从严管控课题经费申报,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课题项目,要提供立项论证报告等申报依据,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安排预算资金,课题完成后要进行绩效评价,严禁巧立名目申请课题经费补助或将课题经费挪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要严格执行《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分析已结题项目和结余资金情况,制定结余资金使用计划或清理计划,依规定留归单位继续使用的,在两年内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原则上实行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两年后未使用完的资金按规定收回。

  强化单位账户资金管理

  11 强化实有资金账户监管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实有资金(不含外币,党费、工会经费除外)账户监管制度。对于资金管理相关岗位人员配置不达标的基层单位,必须将实有资金上划至主管部门集中管理;对于核算体系健全的单位,由主管部门结合行业特点,利用开户银行的监控系统、动账提醒等方式对下属单位大额资金流出实施监管;对于下属单位当年暂不使用的大额资金,由主管部门通过集中管理、设置资金共管账户等方式进行监管。

  12 定期核查银行账户资金

  各单位要加大清理银行账户力度,尽快清理久悬账户、临时账户等非正常账户和不必要账户。定期开展银行账户资金核查和库存现金盘点工作,每月至少核对一次“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将银行对账单作为重要凭证,由专人负责保管,实行交叉管理。不定期到开户银行实地核查存款等信息,确保账实相符。严禁利用单位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防止出现“小金库”问题。

  加强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13 资产处置收入及时缴库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操作流程、定价机制、公开方式、监督管理等具体要求。除高校按照规定报废形成的资产处置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外,各单位资产处置收入统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严禁形成“账外账”和“小金库”。

  14 规范资产出租出借管理

  各单位要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活动频繁、涉及金额较大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形式确定出租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单位组织招租时,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在单位门户网站、媒体或产权交易机构网站等公开披露招租信息。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15 严格办理工程转固手续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及时办理竣工项目转固手续,对于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对故意不办理在建工程转固、继续从已完工在建工程中列支各种费用行为的相关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6 严禁违规开展对外投资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等;资产负债率过高的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对外投资行为;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收回对外投资本金和收益要纳入单位基本账户核算。

  规范单位往来款项管理

  17 全面清收财政暂付款项

  按照“谁借出、谁收回,谁使用、谁还款”的原则,借款单位要制定还款计划和工作方案,建立清理消化台账,健全通报、督导机制,主动与财政部门对账核实,积极筹措资金按期偿还,2021年底前要全部清理完毕,未按期偿还的将通过扣减部门预算资金方式冲抵财政借款。借款单位要切实担负起借款资金管理和偿还责任,严格按照借款协议约定,规范使用借款资金,严禁截留、挪用或利用借款资金进行投资获取收益,要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依法依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8 定期清理消化往来款项

  各单位要建立定期清理往来款项台账,逐笔登记增减变动情况,做到账目清楚、余额准确、账实相符。2020年底前形成的往来款项要分三年进行清理消化,每年消化总额不低于2020年底往来款余额的30%,于2023年底前全部消化完毕。2020年底后新增的往来款项,要及时清理,逐笔核实,做到应清尽清,账期不得超过6个月。公检法司等部门查办案件形成的往来款项,按照涉案款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案件办结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往来款管理,严禁利用往来账款进行收支挂账,严禁利用往来账款隐瞒、截留收入,偷逃税金,转移、挪用资金等。

  推进信息公开和预算管理改革

  19 积极推进单位信息公开

  各单位要积极推进内部控制和预决算等信息公开,完善公开制度体系,强化组织协调管理,建立规范有序、及时可靠的信息公开机制,定期公开内控建设和预算执行情况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充分发挥信息公开对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及财务管理的促进和监督作用。各单位要严格落实预算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积极稳妥推进预决算信息公开,财政拨款支出情况应公开至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基本支出公开到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并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20 推行预算管理一体化改革

  各单位要依法依规将取得的各类收入纳入部门预算,执行统一的预算管理制度,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为契机,将所有预算支出以预算项目的形式纳入项目库,完善以项目库为源头的预算管理机制,依托项目库对预算项目全生命周期实施管理,整合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报告、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预算管理环节,预算执行结果及形成资产情况作用于以后年度预算编制,形成预算全过程的管理闭环,实现资金从预算安排源头到使用末端全过程流向明确、来源清晰、账目可查,增强资金使用透明度。

  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和监督

  21 规范村级会计核算和管理

  各涉农区财政局要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贯彻落实,严格执行“村账镇管”制度,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经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鼓励村镇主要经济活动推行“非现金”结算,资金收入直接汇入村级组织账户,资金支出直接拨付最终服务供应商或个人。可将农村垃圾污水处理、路灯管理、道路维修、农田灌溉水电费收缴、小型农田设施管护、村庄日常保洁等公益事业性业务活动统一打包,聘请专业化机构统一管理、统一结算,避免白条入账、私存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22 加强村级财务指导和监督

  各涉农区财政局要加大村级财会人员培训力度,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等专题培训,提高村级财会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提升村级财务管理水平。要大力推进村级财务公开,以村级财务活动全面公开为目标,以村务公开专栏为基本形式,运用多种形式及时公开,主动接受广大农民群众的监督,杜绝农村“小金库”问题和“微腐败”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