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老人还是家有老人的家庭,最大的期盼就是身体健康,如果家里有了“失能老人”,对许多家庭来说意味着沉重的医疗费和心理负担,俗话说:一人失能,全家失衡。

  天津老龄化程度长期位于全国前列,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天津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达到266.7万。其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占老年人口的比例约为5.32%。

  为纾解重度失能老人的养老之困,2016年,我国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今年,天津入选新一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

  哪些机构能够提供长期护理服务?费用如何结算?失能等级如何评定?

  近日,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对于以上问题进行了明确。

  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1。本办法所称定点护理机构,是指为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提供护理服务,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签订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服务协议的机构。

  2。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定点护理机构的协议签订、服务管理、费用结算、考核监督等管理活动。

  协议签订

  1。本市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以及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签订运营本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合同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统称护理服务机构),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可自愿向委托经办机构申请单独或同时提供机构护理、居家护理服务。

  2。已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的护理服务机构,经申请并签订服务协议后作为定点护理机构。申请开展机构护理的,还应设置独立护理病区、护理床位。

  3。未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的护理服务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为定点护理机构。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和基金使用方面规定,近一年内未因违反长期护理保险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式运营满3个月;

  (三)具备一定医疗护理服务条件;

  (四)能够配备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管理要求和接入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管理系统的软、硬件设备;

  (五)按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4。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人员应是与定点护理机构签订劳动(劳务)合同的医师、助理医师、护士,以及经市民政局、市人社局或市卫生健康委及其认定或委托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颁发结业证书的养老服务相关人员。家属、邻居与定点护理机构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后,纳入定点护理机构人员统一管理,定点护理机构应合理支付报酬。鼓励定点护理机构为服务人员购买第三方责任险、意外险。

  5。定点护理机构服务协议期为自然年度,服务协议原则上每年签订一次。

  服务管理

  1。定点护理机构应按照要求设置护理病区、护理床位,并将护理床位数量申报至委托经办机构,实行护理床位单独管理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建立护理床位的,在计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能力时予以相应调整。

  2。定点护理机构开展机构护理的服务人员与护理床位数配比不低于1:4。定点护理机构开展居家护理的,服务人员数量和实时签约重度失能人员比不低于1:30。

  3。定点护理机构应按要求为重度失能人员提供机构护理或居家护理服务,合理制定护理服务计划并签订协议,明确相关服务项目、内容、频次、时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

  4。定点护理机构应主动公示本机构护理服务项目和价格。已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不得向重度失能人员重复收取。

  费用结算

  1。重度失能人员凭医保电子凭证等,到定点护理机构办理手续后,发生的机构护理或居家护理费用,实行联网结算。

  2。重度失能人员在定点护理机构护理床位发生的护理费用,按日定额结算;发生的居家护理费用,按月定额结算(不足月时按天计算)。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个人支付给定点护理机构。

  3。建立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对定点护理机构符合规定的费用,委托经办机构月度结算时结付90%,其余10%作为服务质量保证金,在年终考核后结算。

  4。重度失能人员住院治疗期间暂停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未及时停止结算造成基金损失的,由定点护理机构承担,并按要求予以返还。

  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主要内容↓

  评定机构及人员

  1。业务范围涉及养老服务评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能够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自愿申请成为失能评定机构: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和基金使用方面规定,近一年内未因违反长期护理保险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式运营满3个月;

  (三)未同时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

  (四)具备专业化评定队伍;

  (五)配备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管理要求的软、硬件设备,按要求接入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

  (六)按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2。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纳入失能评定人员管理:

  (一)与失能评定机构签订劳动(劳务)合同;

  (二)具有临床、护理、康复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能胜任现场评定工作;

  (四)经规范化培训合格;

  (五)其他失能评定相关要求。

  3。失能评定机构将符合条件的评定人员信息录入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未纳入信息化管理的人员不得从事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工作。

  4。失能评定机构及评定人员应当客观、公正的进行评定工作。与申请人有亲属或利害关系的,或与申请人所在定点护理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评定流程

  1。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需要长期护理服务的,纳入失能评定范围。具体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或委托人通过本市定点护理机构向委托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申请表;

  2。医疗机构、康复机构的病历、诊断证明、相关检查报告等材料;

  3。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出示委托材料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4。与评定工作相关的其他材料。

  (二)初筛受理

  委托经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对其参保状态、诊疗情况进行前置筛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就近向承办片区的失能评定机构轮次派单。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信息采集

  失能评定机构接到系统派单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失能评定现场信息采集。每次信息采集应至少配备1名评定人员、1名工作人员。采集评定信息时,要求至少1名申请人的近亲属、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场。

  评定人员做好申请人失能状况检查和问询记录,工作人员全过程进行影像记录。失能评定机构应将采集信息和影像记录上传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并按要求做好归档管理。

  (四)结果生成

  失能评定结果依据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标准,结合申请人病历、检查检验报告以及现场采集信息、影像资料等情况,由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五)社会公示

  对达到重度失能标准的,委托经办机构通过网络等方式公示评定结果,公示期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加盖失能评定机构公章作出失能等级评定结论,并由委托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申请人。对未达到重度失能等级的,委托经办机构也应及时反馈申请人。

  (六)结果送达

  评定结论通过网络送达。申请人可在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中下载加盖公章的电子版评定结论书。

  评定未通过的申请人,因病情变化需再次申请评定的,可在六个月后重新申请。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失能评定申请:

  (一)申请当月未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的;

  (二)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未满6个月的;

  (三)距上次评定结论作出之日起,未满6个月的。

  评定管理和服务

  1。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标准暂时按照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标准规范执行,国家医保局颁布全国统一的失能评定标准后,按照国家评定标准调整完善。

  2。失能评定费按照实际评定人数和200元/人次标准确定。试点阶段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列支,具体由委托经办机构与失能评定机构按月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