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农村有房的快来看!天津农村房屋将迎来“全面体检”

  为切实做好本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近日,天津市印发《天津市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工作目标

  ►全面摸清本市农村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建立农村住房档案和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有序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消除本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

  ▶同时,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完善本市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机制。

  重点任务

  (一)重点排查(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对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开展摸底排查,排查重点包括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软弱地基上的房屋及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及时组织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或按照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

  (二)重点整治和全面排查(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

  各区以排查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并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开展整治,制定重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整治时限等。整治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区、乡镇(街道)、村三级建立重点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在重点排查的基础上,各区对农村房屋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排查时要对各类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形成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清单。

  (三)全面整治(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

  各区在摸底排查和重点整治基础上,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科学合理制定不同类别整治方案。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应坚持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安全隐患整治。

  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加快研究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推动完善本市相关制度,健全农村房屋建设标准规范。建立农村房屋安全动态监测机制,明确安全管理和巡查责任,对农村房屋综合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农村房屋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落实相应人员、资金和场所,切实避免因房屋坍塌导致人员伤亡。健全乡镇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机构,提高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水平。

  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建立由分管副市长牵头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应急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委为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总队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房屋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工作经费落实等工作,组织乡镇(街道)、村做好排查整治各项工作。按照“市负总责、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认真部署、靠前指挥、狠抓落实,建立区级协调机制,制定本区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分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牵头组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搭建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人员密集场所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

  • 规划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庄整治,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

  • 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

  •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学校、幼儿园房屋安全管理;

  •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

  •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养老机构场所安全管理;

  •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

  • 财政部门负责将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

  •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文化和旅游场所安全管理;

  •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医疗场所安全管理。

  (三)加强综合保障

  各区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强化技术保障。有条件的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评估鉴定工作。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的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等工作。各区和有关部门要统筹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与农房建设管理工作。

  (四)强化督促指导

  各区、乡镇(街道)要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守牢安全底线,抓牢抓实排查整治各项工作,严防搞形式、走过场。对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必要时,协调机制办公室可组织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开展联合实地督导,避免多头检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来源 | 天津政务网